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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文章来源:安徽省食药监局   更新时间:2017/2/21 22:19:58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5类食品的监督抽检。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现将抽检信息通告如下:

本次抽检5类食品466批次样品。其中,酒类160批次,合格157批次,不合格3批次;肉及肉制品107批次,合格103批次,不合格4批次;饮料158批次,合格152批次,不合格6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37批次,合格36批次,不合格1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4批次,合格4批次。

3批次酒类不合格:

1.亳州市豫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酒(20)(生产日期/批号:2016/8/26),酒精度检出值为49.5%vol。标准规定为51.0-53.0%vol。检验机构为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2.安徽亳州贡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亳州老窖原浆酒(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7),酒精度检出值为50.0%vol。标准规定为51.0-53.0%vol。检验机构为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3.安徽亳州贡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亳州贡酒生态原浆酒(恒温窖藏5)(生产日期/批号:2016/1/26),酒精度检出值为42.0%vol。标准规定为51.0-53.0%vol。检验机构为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4批次肉制品不合格:

1.安徽三眼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凤爪(生产日期/批号:2016/6/10),苯甲酸检出值为0.0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安徽三眼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鸡爪(生产日期/批号:2016/6/8),苯甲酸检出值为0.0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3.霍邱县临淮岗庆发商厦经销的腌制腊肉(猪肉)(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0),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复检结果为49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复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安徽省新星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集分公司经销的腌制猪肉(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3.7g/100g。标准规定为≤0.50g/100g。检验机构为安徽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6批次饮品不合格:

1.定远县康源水坊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6/14),亚硝酸盐检出值为0.016mg/L。标准规定为≤0.005mg/L。检验机构为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2.定远县明凤山泉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8/9),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20CFU/250mL,9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3.定远县益生源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8/23),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80CFU/250mL,9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4.石台县七井山硒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石硒谷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9/10),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n=5,c=5,m=132CFU/250mL,146CFU/250mL,250CFU/250mL,121CFU/250mL,109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5.阜阳市生命源多氧活性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命源优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8/4)亚硝酸盐(以NaNO2计)检出值为0.011mg/L。标准规定为≤0.005mg/L。检验机构为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6.亳州市谯城区冰海纯净水厂生产的冰海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5/19)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CFU/mL,13CFU/mL,34CFU/mL,<1CFU/mL,<1CFU/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mL。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00CFU/250mL,84CFU/250mL,150CFU/250mL,169CFU/250mL,77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批次膨化食品不合格

1.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万千超市经销的合肥市肥东阿玲食品厂生产的玉米香酥条(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9)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0.7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凡购买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