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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擅自使用“清真”招牌将受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7/2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无证经营、随意标注“清真”字样和“清真”标志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清真”字样招牌或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2005年以来,宁夏加大了对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擅自使用“清真”招牌、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清真”字号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但部分餐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中,一些业主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取得“清真”招牌而随意在店名招牌、经营场所、包装物上标注“清真”字样和“清真”标志。(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