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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重典实施遭遇尴尬 鲜见10倍赔偿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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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不合格食品,厂商应给予10倍赔偿。这一规定曾经被认为是“阻击”不合格食品的有力武器。4月19日,记者采访了消协、法院等单位发现,相关法律实施1年多了,省城鲜见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的案例。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条规定表明,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可要求10倍赔偿。这条规定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引发好评如潮。 4月19日,记者首先联系了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因买了不合格食品经消协调解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的案例非常少,省城这类案例也很少。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介绍说,迄今法院还没有受理过食品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 省城为何鲜见10倍赔偿?段勇强认为,由于这一法律规定缺乏普及性的宣传,很多市民不熟悉这一法律规定。大家对双倍赔偿耳熟能详,因此遇到争议首先想到的是双倍赔偿。因为不了解新规定,就无法将这一规定作为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再者,食品作为容易变质的特殊物品,除非是当场消费发现变质的,其他情况要证明其不合格比较困难。比如说,厂商可以否认自己是生产销售者,也可以说成是由于消费者存储不当等原因造成变质的。食品不像彩电冰箱等大宗不变质易保存的物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好举证,由此造成了维权难。 该院民五庭副庭长闫云说,维权成本过高也是重要原因。一般情况下,购买的食品往往价格不会很高。当买到不合格食品时,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消费者为什么选择忍气吞声呢?消费者一是担心厂商抵赖,自己费时费力还找气生;二是通过法律渠道起诉维权,鉴定难,举证难,成本大于收益。 “从目前暴露出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看,食品安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段勇强认为,要让10倍赔偿成为发动消费者自发抵制不合格食品的有力武器,需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做到尽人皆知,同时要增加惩罚性赔偿,降低市民的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