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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权买过期食品 超市最终赔偿五百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9/5  

    9月2日,姜堰工商局梁徐分局接待了一名特殊的消费者。姜堰张先生称,他花88元,在该市梁徐镇某超市买了两袋桂圆。回家后,发现其中一袋过期十多天。张先生再次来到该超市,又发现了两盒同品牌不同包装的过期桂圆,遂花144元买下,并索要了发票。张先生要求按“退一赔十”之规定予以赔偿。
    调查中,超市认为,张先生明知食品过期依然购买,属于恶意消费。
    经调解,当日,该超市对张先生所购买的过期桂圆做退货处理,并最终赔偿了张先生500元。
    负责调解此事的工商人员认为,对于明知食品过期,消费者依然购买的行为,业内一直存在争议。在这起纠纷中,500元的赔偿,对商家是一种警示,对消费者来说获利也不是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