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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公司收80%退票费遭消费者质疑
文章来源:维权网  更新时间:2010/8/24  

  近日,广东的消费者闵先生遭遇了航空公司收取80%的退票费的维权难题,这份由东方航空公司自行规定的退票费收取方案,让他很难理解,他向维权网编辑表示,在购买机票的时候并未看到相关退票要收80%退票费的明示。消费者闵先生质疑东方航空公司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购票未尽明示责任 知情权疑被剥夺

  据闵先生介绍,他是通过某旅行网站订购了一张由东航承运的北京飞往上海的机票,当时显示是7折,而在飞机起飞3小时前,由于时间等原因不能登机而选择退票,退票后他发现自己只拿回了机票价格的20%钱款,剩余80%全被扣掉。

  东航客服客服人员告诉闵先生,折扣不同及机舱的不同对退票收取的费用也就不同,这样的解释,闵先生一头雾水,很难弄清楚东航客服人员的说法。同时,他深感自己的知情权遭到侵害,并向维权网编辑讲述了他的遭遇。

  东航:已经尽到退票明示责任

  东航50222号客服告诉维权网编辑,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销售人员都会尽到告诉及明示责任,如果没明示或告知,乘客可以向机票售票网点进行索赔。如果是通过网上购票的,网站经营者也要在网站明显位置显示相关规定。

  50222号客服还表示,消费者闵先生购买的是“X舱”的机票,这种票价一般折扣都很低,退票都会收取80%退票费的。

  维权网编辑在闵先生购票的网站查看到,在欲出票的下面,有“退改签”三个字进行提示,字非常小,只有当鼠标滑到的时候,才显示出退改签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忙于选择购票的时候很难刻意去查看。

  闵先生称,他急于选择行程,并在网站的指引下,很快完成订票程序,根本无暇顾及是不是特价票,以及退票收取80%的相关规定。同时,闵先生还称,机票的折扣是7折,并不是过于低折扣的票价,打死也不会想到要收取那么高的退票费。

  退票费航空公司说了算 退票机制各有不同

  东航60091客服告诉维权网编辑,退票费都是航空公司自己定的,他们都是根据公司的文件进行操作的,并根据“X舱”、“L舱”、“M舱”的不同,分别有10%、20%和80%等不同的退票规定。其中“X舱”作为特价票,不能签转,退票费要收取80%。

  维权网编辑以要订机票为由,随机拨打了几个机票销售点进行询问,在预定完机票后,销售人员并未向编辑提示退票规定,只有编辑主动问到退票的相关规定,才得到关于签转的回答。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各航空公司退票规定各有不同,这不仅要根据各机票的属性,同时也考虑到机票的折扣。

  维权网编辑调查发现,关于打折机票或特价机票的退票,各大航空公司执行规定各不相同,而对此的监管和规范,也存在着一些空白。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向乘客收取退票费是因为航空公司面临座位虚耗的损失,依据退票时间收退票费较合理,乘客退票时间越早,航空公司越有足够时间将‘退票’销售出去,但现在的规定没有依据。”

  据悉,国家民航总局对此规定是“有关退票费的规定由航空公司自主制定”。 按国家民航局有关退票手续费的规定,4折以下机票退票手续费由航空公司自主制定。

  从2007年7月开始,各航空公司均制定了退票规定,但规定各不相同。随着低折扣机票越来越多地涌进市场,全国各大航空公司均实行了按照票价折扣收取退票费的退票政策,各航空公司执行的具体标准并不相同,但基本都有折扣越多退票费收取比例越高的规律。

  律师:内部规定应认定无效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魏炜律师表示,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除非旅客逾期办理退票,承运人才可以拒绝其退票的请求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特价机票只是公司的促销手段,其本质上与普通机票并无不同之处。这就像其他打折商品同样享受售后服务一样。”魏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航空公司的做法不但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因此,航空公司的这种内部规定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郎丹科表示,乘客如果遇到此种情形,一方面可与航空公司进行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另一方面可以收集、保存好必要的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目前,由于国内各航空公司服务水平有差异,购买机票时,售票员可能不会主动向乘客说明。因此,您订票时除了关心价格外,还要先问清机票是哪家航空公司的,不同折扣率的机票退票手续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才能避免遭遇像闵先生一样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