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食品包装“表里不一” 消费者获赔200元
文章来源:内蒙古晨报  更新时间:2010/7/16  

    所购食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生产日期不符,内包装食品早已过期,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200元赔偿。

    日前,消费者康女士来到青山区工商分局万青工商所投诉。康女士说,她在某超市购买一包福建雅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虹猫蓝兔鸿运大礼包”。大礼包外包装上喷码打印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5日,打开包装后却发现,其中两包食品生产日期分别是2008年10月25日和2008年11月3日,保质期为9个月和1年。目前这两包食品均已过期。

    食品内外包装生产日期“表里不一”,这让康女士非常气愤,对超市提出赔偿要求。

    万青工商所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了康女士所购食品的内外包装日期,证明康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协商,超市经营者将购货款全额退给康女士,并赔偿她200元。同时,万青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超市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