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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将过期食品撤下柜112元的过期鸡翅赔了1008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7/3  

 没有及时将过期食品撤下柜112元的过期鸡翅赔了1008元

  没有认真核对食品的生产日期,将已经过期的食品依旧放在货架上销售。营业员这个粗心大意的举动导致超市付出了上千元的代价,被工商部门处以“一赔十”罚款性赔偿。

  最近,绍兴消费者曹某在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16袋鸡翅,每袋7元。曹某在购物时并没有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回家后曹某拆开包装食用时,意外发现这些鸡翅已经过了保质期,曹某于是找到超市理论。自觉理亏的超市方当即同意给曹某退掉这16袋鸡翅。但曹某对这种处理意见不满意,于是找到市消保委,希望能有个更为合理的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在仔细查看食品包装后发现,这些食品确实如消费者反映的一样,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到超市方,超市方再次出面与消费者曹某进行面对面协商解决。曹某认为商家将过期食品出售给消费者很不负责任,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会对身体造成很大伤害,商家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十倍赔偿。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超市对消费者曹某所购买的16袋过期鸡翅作“一赔十”处理,超市不仅退还消费者这16袋鸡翅的货款112元,同时赔偿给消费者1008元钱。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超市方也表示,将把此事作为一个教训,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来源:绍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