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顾客起诉超市索赔偿 虫草酱鸭被法院豁免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更新时间:2010/6/28  

    郝先生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天福号虫草酱鸭”,由于认为其中含有虫草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他起诉要求超市10倍赔偿30720元。记者今天(27日)获悉,丰台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郝先生的起诉。

    郝先生起诉称,今年3月,他在北京一超市处购买天福号虫草酱鸭若干,总价为3072元。他认为该超市销售的天福号虫草酱鸭,含有虫草成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为不合格食品。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郝先生将销售天福号虫草酱鸭的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他购买天福号虫草酱鸭的损失3072元,并支付10倍赔偿款30720元。

    丰台法院认为,天福号虫草酱鸭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生产和销售的。郝先生对天福号虫草酱鸭中添加虫草成分所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遂一审裁定驳回了郝先生的起诉。

    郝先生对一审裁定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通讯员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