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就餐玩杯手指划伤 饭店理应予以赔偿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5/26  

  案情:2009年1月11日,消费者咸先生领着妻儿去某餐厅就餐,点完菜后,小孩抓玻璃杯玩,杯子破碎导致孩子右手大拇指受伤。随后去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2700元。消费者要求餐厅经营方赔偿全额费用的90%,但经营方认为是小孩拿杯子在桌子上蹾,致使杯碎伤人。小孩是未成年人,属家长看护不周所致,因此不在赔偿之列。

  消协调解结果:双方同意各负担50%的医疗费用,经营方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用1350元。

  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去餐厅消费造成的伤害予以赔偿,但考虑到孩子往桌子上蹾杯子也有家长看护不当之责任,家长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