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销售两瓶过期啤酒 老板赔1800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4/3  

 3月28日,家住蓬安县河舒镇的小伙子邓林(化名),在就餐中饮用了两瓶过期啤酒,导致头晕、呕吐,治愈后,获得赔偿1800元。

  3月28日晚,邓林和朋友在蓬安县相如广场某餐馆聚餐。朋友们都选择喝白酒,邓林一人喝啤酒。“邓林今晚咋个的?才喝两瓶啤酒就撑不住了。”两瓶啤酒下肚后,邓林感觉头有些晕。朋友刘刚拿过啤酒瓶一看,“生产日期是2009年2月9日,保质期为360天,这啤酒已经过期了!”

  邓林立即叫来餐馆老板杨某理论。杨某在确认啤酒过期后,连忙赔礼道歉,并表示愿将邓林260元的餐费免单。此时,邓林明显感觉头晕脑胀,直想呕吐,立即拒绝了杨某提出的条件,要求杨某在用餐发票上签字证实其所售啤酒已过期的事实。随后,邓林被朋友们送至蓬安县某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3月29日上午,接到投诉的相关执法部门将该餐馆剩余的过期啤酒全部扣押。当天下午,邓林经治愈出院后,便找到餐馆老板杨某讨说法。要求杨某赔付医疗费(实际支付3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另外按其用餐时所付啤酒费(60元)10倍赔偿,总共合计3600元。杨某觉得邓林狮子大开口,不能接受。

  经相关部门的依法介入和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杨某同意支付邓林医药费3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900元,过期啤酒10倍赔付600元,总共合计1800元。同时,杨某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受到工商部门的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