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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000元过期食品被罚10倍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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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一家食品批发店多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5000元,最后被工商部门罚款5.5万元。昨日省工商公布了包括此案在内的2009年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法经营过期食品 本溪市溪湖区彩屯晓东食品批发店多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到工商部门发现查处之日为止,共销售超期食品货值5000元。 本溪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销售超期食品罚款50000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罚款5000元,合计55000元,上缴财政。 案例二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油 2009年7月8日,锦州市古塔区乐安里食用油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三个油罐分别装有色拉油、豆油、棕榈油,油罐之间通过管线和油泵互相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只有一个出油口。现场当事人正在从出油口向塑料桶内灌装食用油。至2009年7月7日当事人销售掺杂棕榈油的色拉油、豆油获违法所得204元,掺杂棕榈油的色拉油、豆油货值金额分别为:2960元、792元,计3752元。 锦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拆除连接油罐之间的管线,实现一罐一管一个出油口;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元,上缴财政。 案例三无照生产劣质香油 2009年2月26日,凌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赵某在凌源市铁西三街一居民住宅库房生产加工小磨香油,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经查明当事人自2009年1月初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假小磨香油制作经营活动,用菜籽油和香油精做原料勾兑灌装进行销售,获利1320元。 朝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赵某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并处罚款18680元,上缴财政。 案例四销售混有异物食品 2009年9月16日,消费者宋某到盘锦市工商局投诉反映,9月3日在辽宁某商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购买的“恰恰蛋黄派”,在保质期内已经霉变,请求工商机关处理。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蛋黄派是密封包装的肉眼能看清已发生霉变。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事发后态度积极,并主动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盘锦市工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2元,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销售不合格肉制品 2009年8月19日,辽阳市工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肉制品进行监督抽查时,认定该店经销的 “五香肉肠”、“乡巴佬2号肉肠”、“长乐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 辽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检查等法定义务,没收违法所得46元,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