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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买的食品过了期 来凤一女士获10倍赔偿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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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下午,来凤县梁女士来到该县工商局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上午在县城某超市购买了“甜不辣”两袋、散装鸡胸脯一袋、鸡柳一袋,共价值31.4元。中午食用时,她发觉这些食物有异味,查看包装才发现其都已超过保质期,梁女士非常气愤,强烈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该县工商局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到该超市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了彻底检查,没有发现其他过期食品。据超市负责人说,梁女士购买到的过期食品是由于工作人员在清理过期食品时遗漏的,工商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口头警告一次,要求他们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尽快进行整改。 12月22日上午,超市负责人来到来凤县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当面向消费者梁女士赔礼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退还了梁女士所支付的价货款34.1元,并获得了341元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