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消费者获10倍赔偿金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8/11  

坦承自己是职业打假人,索赔只为谋利

  本报讯(记者/孙颖实习生/林尔东)深圳一消费者到药店购买了蜂胶软胶囊和银杏叶软胶囊后,发现这些产品非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又无卫生部的批准文号,便将药店及药店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日,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药店赔偿该消费者10倍赔偿金。这是《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深圳消费者向销售方索10倍赔偿金的第一案。

  状告药店索赔10倍赔偿金

  今年6月12日,韩飞在深圳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购买了几瓶保健品,包括两瓶“美澳健蜂胶软胶囊”、一瓶“美澳健银杏叶软胶囊”,花费564元,发现这些产品非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又无卫生部的批准文号,遂按照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将药店及药店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640元。

  罗湖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药店及其所属公司销售的“美澳健蜂胶软胶囊”和“美澳健银杏叶软胶囊”未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而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属于违反卫生部上述规定的产品,两被告的销售行为违法。遂判决深圳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支付韩飞赔偿金5640元,深圳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补充清偿。

  当事人为职业打假人

  事实上,韩飞以《食品安全法》为主要依据向销售方提起诉讼,索赔10倍赔偿金的案件不止这一起。6月1日,韩飞向某药店百仕达分店购买2瓶标识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生产的“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花费476元,该产品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韩飞也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0倍赔偿金4760元。而罗湖法院也同期判处韩飞胜诉。

  “我的出发点是以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带动老百姓,以经济惩罚的手段,打掉无良商家,虽是为谋利,但打假行为客观上对社会有益。”韩飞在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避讳地说,自己就是职业打假人。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职业打假人赵建磊依据《食品安全法》将王老吉的销售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销售方给予10倍赔偿,理由是该产品中的夏枯草、蛋花和布渣叶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对此,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的吴鹏程律师表示,《食品安全法》出来之后,由于推广等滞后性,普通消费者还没来得及消化新法对他们的保障,职业打假人相对敏锐,加之利益驱动,他们在维权上首当其冲,“不管职业打假人是根据什么身份打官司,他首先也是消费者,其有权利维权,且其维权行为也会对商家的不良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还需细化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还需细化,如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界定等,否则在执法上会带来困难。”有律师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市场上处于模糊地带的“保健功能食品”的未来产生一定影响。

  保健食品行业规定“不明确”现象长期存在,如国家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只有87个,但上百年来老百姓长期食用的、具保健功能的传统食品成千上万;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有114种,而实际上这种物品也数以万计,如之前王老吉中添加的夏枯草,就很具有代表性。《食品安全法》颁布后,身份尴尬的保健食品行业规范问题日益突出。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刘芳律师提出,《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现实中操作起来仍有难度,如时间药效的发挥有一个过程,票据、证据没有保留在责任的追究上也有困难。

  “大多数的维权案件败诉就是因为消费者证据保全不够”吴鹏程建议,消费者在买产品时,应多方面了解产品的性质、来源、材料、流程、认证、检验等相关内容,提高证据保全意识,以便在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