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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一消费者获10倍赔偿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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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已有整整一个月的时间,其中“退一赔十”的规定备受消费者的关注。近日,芜湖一商家就因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支付了消费者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 6月16日,消费者赵女士在芜湖某大型超市购物,一共支付90余元的购物款。付款后却发现她所购买的三叉肉、北极甜虾、果冻杯等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赵女士认为,她所购买的食品为过期食品,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赔偿。而商家认为,食品虽超过保质期但未发生变质现象,故对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消费者无奈之下,向芜湖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当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后,超市的工作人员由于对新的《食品安全法》并不了解,所以没有答应十倍赔偿。但根据前不久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过消协的调解,商家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了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费用,并依法支付了十倍的赔偿金共计900多元。 省消协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并妥善保存好购物小票,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向有关部门寻求支持和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食品经营者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下架,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郭如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