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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小馒头”引出500赔偿金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更新时间:2008/11/14  

     家住银州区龙山乡前八里村的杨先生11月6日晚在他在家附近的春玲食杂店,花4元钱给两岁的儿子买了一袋陈王牌“小馒头”。

  儿子吃过该食品后,当夜出现呕吐现象。杨先生随后检查食品包装袋发现,这袋食品没有生产日期。

  都是“馒头”惹的祸

  随后杨先生拿着打开的食品袋找到食杂店店主理论。

  店主对杨先生说:“你别磨叽了,我给你换一袋还不行么? ”。

  杨先生认为店主对他不尊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第二天,他将春玲食杂店投诉到了市工商局银州分局城郊工商所。

  城郊工商所受理了杨先生的投诉。在对双方进行调节的过程中,杨先生向食杂店店主提出了500元赔偿金的要求。

  城郊工商所经调查后,驳回了杨先生的要求。

  陈王牌“小馒头”有生产日期

  为了证实杨先生所说是否属实,11月10日,记者先后到春玲食杂店、城郊工商所调查采访。

  记者在“北方汽贸”道北找到了杨先生所说的春玲食杂店。在店内,记者看到了杨先生曾购买的这种陈王牌“小馒头”,在包装袋背面下方,记者看到有钢印,生产日期为08年3月24日。

  城郊工商所:杨先生所说并不完全属实

  随后,记者来到城郊工商所了解情况。

  城郊工商所所长兴长怡对记者说,杨先生所说的事情并不完全属实。

  兴长怡说,首先,杨先生称,他家孩子是吃了这种食品后出现呕吐现象的,但这样的结论并没有科学的依据及相关鉴定;其次,在接到杨先生的投诉后,城郊工商所组织工作人员到春玲食杂店对陈王牌“小馒头”进行了检查,发现这批食品均有生产日期,为何单单杨先生购买的这袋食品就没有生产日期呢?且杨先生也没有提供撕去的食品包装袋的一角。

  兴长怡告诉记者,当日,杨先生来投诉时,工商所也将食杂店店主请来,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当时,食杂店店主说,如果杨先生认定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他可以为杨先生退、换,甚至可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格双倍赔偿。但杨先生不同意这样的调解结果,并向店主提出了500元赔偿金的要求。

  消费者接受“双倍赔偿”

  按照杨先生所说,他向店主提出的这500元赔偿金包括他11月7日一天往返市、区工商局的打车钱、误工费和饭费。“我们会公平公正地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同时,我们也不支持无理的要求。 ”兴长怡说。

  采访时,区工商局谢副局长接到区消协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后表示,目前这件事情已经得到解决。最终,杨先生同意并接受了食杂店主按照售出商品价格双倍赔偿的提议。记者董健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