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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点退房”案顾客败诉 原告称可使服务更人性化 |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0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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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消费者叫板宾馆“12点前退房”案有了结果。昨天,宣武区法院一审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认定,由于“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宣武法院驳回了本案原告王聪要求广安门铁路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等诉求。 昨天,王聪本人正在外地,未能赶到宣武法院听判。法院以特快专递向王聪送达判决书。 在宣判后,被告宾馆的代理人说:“判决是公正的”。这位代理人还说,今后,该宾馆会在执行“12点前退房”这条行业惯例的同时,尽可能灵活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记者拨通了王聪的电话,听说官司败诉的结果,他说他现在对案件的输赢看得很淡。“官司虽然被驳回了,但是它可以促使经营者(指宾馆、酒店等)向消费者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王聪说,这才是他诉讼的最终目的。王聪认为,实际上,经营者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推出不同的服务,并不一定会影响经营者自身的利益。记者问:“您会上诉吗?”“这起案件已经不是我个人的事,它受到广大消费者和各界人士的关注,我要为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努力。”王聪笑着说,他要看看网友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判决的反应,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12点退房”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况 法院认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概括为合同自由原则。原告王聪入住被告宾馆处时,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正”的《宾客住房单》上签了自己的姓名;在交纳了300元定金后,他又在有红色字迹提示“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了自己的姓名,他的行为属于对被告宾馆要约的承诺。被告宾馆收取了有原告签字的《宾客住房单》和《预收定金》票据后,双方合同订立形式已经完成,该合同已生效。该合同内容并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因此,法院依法不干预合同的内容。虽然《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中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 事件回放 “12点退房”被诉霸王条款 今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聪入住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人民币。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点才退房。 事发后,王聪以霸王条款为由将广安门铁路宾馆告到宣武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多收的半天房费74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6000余元。 此案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社会对酒店这一做法合法性的质疑。 作为被告宾馆的“娘家”——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曾就此案向法院发出函件,认为“次日12点以后、18时以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合理合法,不属于霸王条款,而且,这项规定作为国际惯例由来已久。(记者 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