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临近“3󈵗”,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8/3/2  

从商场买回一部手机,竟然是赃物;汽车进水送去维修,收到账单高达15万元;两年过去了,购买的空调还没送到家……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可都是西安消费者遇到的窝心事。“3•15”前夕,西安市消协向社会公布了该市“2006年十大憋屈投诉”。(3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报道,西安市消协向社会公布的这2006年“十大”憋屈投诉,除了导语中提到的“赃物手机”、“15万修汽车”和“买空调两年送不到家”外,还包括“无烟道燃气热水器成‘杀人凶手’”、“彩电换3次仍有问题”、“推销氨基酸价格竟比正常销售价高几十倍”、“直销电脑二手转卖无售后”、“8000余元买回‘三无’(无厂址、厂名和剂量)药品”、“mp3修了半年越修越坏”、“房屋没装修完签约公司就人去楼空”。

看了西安市这十大憋屈投诉,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愤慨。但是气愤之余除了无奈,剩下的又能说什么?毕竟这样的现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实在太司空见惯了!甭说是上面提到的十大憋屈投诉,除此之处再让消费者评出个二十大、三十大等不可思议的投诉案例,也绝对不是什么难事。不信!笔者即可随手拈来几个,大的譬如有话费使用、宽带运行、购房租房和物业服务等,小的就若饭店或宾馆食宿、劣质奶粉、红心鸭(鸡)蛋、抛光大米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上至天文地理,下至油盐酱醋,都无一不是涉及到黎民百姓之切身利益的!当然,这个道理人人都懂,可一旦碰到了难题,相关经营部门或经销商贩就可能会借故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和拖延时间。更有甚者干脆就是不买帐,或者一逃了之,你又能拿他们何奈?就是投诉到了消费者协会,告到了法院,如果举不出证据来,消协和司法部门无从下手,到头来还不是消费者花钱买教训,自认倒霉?

或许还是那句民谚说得好呀!“吃亏的永远都是消费者”。这话虽然说得有些言过其实,但也不得不倒出了广大消费者的苦衷!那么,消费者真的就只有认“宰”的份儿?倒是未必。那到底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助“3•15”,笔者以为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虽然选购商品有一定的经济支配和自主权利,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就说买东西,反正都是你卖我买,你给东西我付钱,中间讲求的也无非是一个自由、诚信和公平问题。在他们看来,买东西与了解法律知识无关紧要,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两码事。当然,这种认识如果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似乎如此。可他们却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口头上的这种许诺和交易行为,实际上在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给商家货币的同时,一种无形的买卖关系就已经在法律上形成。进一步说,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退换货义务和责任。但是,要退换货,商家的义务和责任该如何界定?这就且且依附于前面提到的买卖关系之上。因此,如果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购物时有法律上的这层关系,遇上产品质量问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与销售商对质。但遗憾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明知买到的东西就是存有质量问题,可觉得买卖都是双方自愿的,反正能退换就退换,退换不了也就默默作许了事。其实这是一种认识偏差,他们只要稍稍了解一点法律常识,理所应当去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就不至于总是回避,“不好意思”去找销售商的事了。对此,消费者适当学些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是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有精力的话还可以学一些《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社会救助等方面常识的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知道该如何拿起手中的法律利剑去维护自身权益就行。

二是保存购物凭据。消费者买东西,按法律上讲,虽然无形中有买卖关系存在,但由于没有签订协议(如果商场、超市里购物),往往又被许多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明明知道所售产品有质量问题,但就是耍赖,于是让不少消费者感到没脾气。其实,对于这种事消费者不必担心。对没有任何协议的东西,现在所有的商场、超市不都打印有购物小票吗?没有小票就索要付款发票或收据。同时还要养成一个善于保留凭据的良好习惯,否则买完东西后就把发票等扔了,一旦发现问题,即便是有商家“多少日内产品有问题可以退换”的提示,但口说无凭,难免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何况现在退货时有不少商家还要收回所退商品的购物单据或小票!因此,保留好购物凭据,对如何依法维权就显得至关重要。要不然,购物时你在商家眼里是“上帝”,可当遭遇退换货无门时,曾被奉若神明的消费者反过来就要叫商贩为“爷爷”了!

三是知晓维权途径。当前,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的通常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举报到消费者协会,一种是向法院起诉。消协作为政府部门在一定管理职权范围内提供的维权通道,一直以来在人们的印象中都是消费者投诉的首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到之际,全国各地每年在这个时候都要重拳出击,确实取缔和打击了不少非法制造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商贩窝点和个人,为许多利益受损的消费者维了权,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这对消协来说,应该是功不可没的,对消费者来讲,也找到了帮助自己维权的主心骨。而对于法院,近年来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程,许多消费者也不再把打官司看作是“见不得人”的事,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无不彰显着消费者法律观念和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当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的途径可能还不止于此,但最起码这两种在眼下都是可见可行可用的。而惟有待于商榷的,就是改进和完善维权手段,怎样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直接、更便捷的解决办法,相关部门再努把力,倒是值得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