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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万公关费“助推”发泡餐具解禁背后的灰色地带 |
文章来源:晶报 更新时间:2013/4/3 10: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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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也触发了晶报记者对“政府公关”行业的关注: 浏览各大招聘网站,不少企业都列有相同的招聘类别——政府关系专员。 其中,某大型民企招聘网站上,对该职位的职责描述为:负责管理和拓展相关的政府关系资源,建立及维护政企互动沟通平台。有知情人透露,其实,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也不管是国企或民企,“都有负责政府关系的员工。” 对于这项工作,接受记者采访的老总和高管们却都如此感叹:潜规则太多了,怎么也看不透。 周小清:我们被冤枉了,可说了谁会相信? 3月底,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在网上的曝光,引发了一场对“公关费”不大不小的质疑。 “当甲方或其所在行业……或者国家发改委正式将发泡餐具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目录中删除,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400万元,前期支付服务费50万元....。”协议书里如斯表述。 巧的是,就在同一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1号令,决定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产品目录中删除,该目录将于今年5月起生效。 真的是450万公关费”助推“一次性发泡餐具解禁吗?两者“巧相逢”,到底是“纯属偶然”触发,还是“暗箱操作”作祟?民众在期待真相,更有网友如此定义:这应该是中国首个被广泛知晓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游说政府的事件…… 事件: 450万“公关”协议被曝光 连日来,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成为了网友们热聊的话题。 这份签订于2012年1月的协议,甲方是10家广东企业,乙方是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律所)。在协议签订的5天内,甲方(企业联合体)向乙方(律所)支付前期服务费50万元,主要用于“乙方办理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公关、应酬、接待、差旅、员工薪酬等方面”业务。 协议还约定:当甲方或其所在行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确认在行业政策解禁的过渡期间的临时性、有条件许可……或者国家发改委正式将发泡餐具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目录中删除,甲方应支付乙方律师费400万元。该费用应当于上述任一事项完成或结果出现后的5天内支付给乙方。 “6-12个月内取得重大和实质性进展的,可根据进展的实际情况再延期6-12个月,直至约定委托事项完成。”记者注意到,上述协议还约定了委托期限,时间为一至半年。 协议之所以成为热点,是因为就在该协议被曝出的当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1号令,决定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产品目录中删除,该目录将于今年5月起生效。 这意味着,被政府关押了14个年头的一次性发泡餐具突然“刑满释放”了,即将可自由地生产销售了。 双方坦言协议书属实 曝光的协议书是否属实?让人意外的是,甲乙双方均坦言“属实”。 上述甲方10家企业中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这份协议书属实,并表示,每家企业拿出5万元,向律所支付了前期50万元费用。 被推入风口浪尖的乙方即君泽君律所也并未沉默。该所律师周小清在事件曝出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便承认这一协议属实。不过,他否认媒体报道中“公关费”的提法,称,费用主要用于媒体宣传。 对于媒体和民众们关心的问题,及甲方是否向君泽君律所支付了“事成后”的400万元尾款,以及450万元是否有助推发泡餐具解禁,周小清也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周小清还表示,发改委14年前发布禁止发泡餐具进入市场的行政法规是不合法的。发改委禁止发泡餐具属于行政行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要有相关法律依据,并召开听证会,履行沟通机制。但当时,发改委并未按上述程序来做,只是讲到发泡餐具导致"白色污染",遂以此为由出台禁令。 发泡餐具的解禁,是否受到上述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同样处于舆论封口浪尖上的发改委,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应,也未对解禁原因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周小清: “发改委被冤枉了” 事件曝出后,不少网友称发改委的缄口,恰好说明了有“猫腻”的可能。 对此,4月1日,周小清向晶报记者直陈其个人观点,连称“发改委被冤枉了”:”我们被冤枉了,可说了谁会相信?” 他提出,坊间对此事的各种揣测“对国家发改委不公平”,发改委其实很早就开始了对这项政策的研究,2012年12月,他本人也曾从发改委工作人员处获得信息:解禁工作已到了最后阶段。 他坦言,当时,受理企业委托后,他曾前往北京同发改委接触。“走到政府大楼前,不知道具体哪个部门负责,只好按图索骥,首先问办公厅,然后找到工信部,从节能司到消费品司,又找到发改委产业司”。 为何会引发浪潮般的质疑声?在周小清看来,一次性发泡餐具行业是一个被妖魔化的行业,绝大部分民众对这个行业并不了解,而事件又正好与社会诉求包括“环保”、“食品安全”、“反腐”等息息相关。 抛开一次性发泡餐具解禁的合理性问题,网友们更希望还原的,是律所与发改委之间到底发生了怎样的联系。 “别人不知道,我还能不清楚么。”周小清如斯回答。他称,清者自清,反过来看整个事件,网曝协议与解禁令一前一后露面,到底是仅仅巧合,还是有相关利益者故意为之,他也希望能有公权力的介入调查。 那么,在发泡餐具解禁过程中,律所到底做过些什么? 周小清说,他先后和产业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两次面谈,向其反映企业的生存现状。“沟通方式也是很正常的程序,除了当面进行沟通,还两次向发改委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先是申请公开在‘解读’公布后,发改委推动解禁工作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制定了哪些法规,随后还申请公开‘一次性发泡餐具’的毒性实验报告。”他说。 周小清称,此前,他曾拒绝了某国家级电视媒体要求作的专访。他认为,此次事件质疑声不断,实际反映的是当下社会中,政府公信力不高的社会现实:“律所确实需要挣钱,但我们有自己的职业底线,绝对不敢也不会逾越这根底线的,没有任何私下沟通和交往。” 同行质疑:通过律所向政府游说,非律所主业 事件曝出后,有网友发出这样的“感慨”:这是首个被广泛知晓的企业通过律所游说政府的事件。 这一《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是否符合规范?不少接受晶报记者走访的深圳律师都认为,从协议本身来说,并无违规之处。 不过,深圳知名律师梅春来,也指出了两个疑点。“律师只会收取律师费,一般是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没有‘公关费’的说法。” 他还提出, “另一方面,这份协议书的写法,从专业角度来说并不符合相关规范,法律服务的协议书,一般不会把服务的具体费用进行列举的。我很怀疑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性。” 那么,律师代理企业去影响政府部门立法常见吗? 梅春来表示,在中国法律界,律师影响政府部门立法的事例不常有,”这种情况是很少的,在国内,利益集团会通过集团内部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协会和组织去游说政府,通过律所来代理的,基本没听说过。” 怎么看待企业游说政府行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玉峰有自己的看法。这位曾多次出国公干、办案的律师表示,在中国,企业通过律所向政府游说的情况并不多,这并非律所的主业。正常的途径应该是,通过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特别是通过综合性的企业联合会如深圳市企业联合会,向政府反映情况。这样,方便政府从宏观上了解企业需求。 但他也提出, “我们不应该认为,企业应该完全被动地接受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反,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获取私人利益,应该进行游说。”
企业:潜规则太多了,怎么也看不透 民企老总A: 定时拜访官员和组织饭局 A是深圳的一名民企老总,从事的LED灯具行业,企业总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在长沙、北京均有分公司。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做生意没有人脉根本就是寸步难行。”这是他最直接的看法。 A向晶报记者坦承,在他的认知中,所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重要的是与政府官员的关系,“尤其是环保领域的公司,对政府政策灵敏度高。”基于这样的认知,除了管理员工,他的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在正式或非正式的场合,向政府官员反映企业的利益要求,了解政府的各项政策。 一般都会有什么样的途径去进行游说呢?A一股脑说出了很多:多认识政府官员的家人、同乡、同学、朋友,他们可牵线搭桥找到政府官员;参加各种挂靠上边的企业行业协会,提出行业标准或规则;与新闻媒体记者多沟通,通过媒体呼吁,引起上级政府、社会公众的关注……总之,通过各种途径,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呈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以期产生影响。 他认为,最好的办法,其实是通过工商联等半官方机构提出建议,或通过企业或行业所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或提案。如他的一个好朋友C,就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总,既是区政协委员,又是工商联成员,还是物流行业协会领导。“这些途径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有的,对于我们这种小公司或者缺少资源的企业,往往只能望尘莫及。” 白手起家创业至今,A也形成了自己一套游说途径。他说,自己会与熟识的政府官员打好关系,定期不定期地上门拜访,特别是通过老乡、同学关系认识的领导,逢年过节多打点,关系维持至他们退休。与此同时,广交朋友,每周基本固定会有个大饭局,邀请不同的朋友参加,其中就有不少是政府中的公务员。“跟基层公务员混熟了有好处,说不定过几年就成了政府官员。” 他还透露,这些年他坚持站在行业角度提出行业研究报告,然后定期通过邮件发送给有过交往的政府官员,或者通过微博、微信等推送,好处是至少大家“还记得我和我的公司。” 国企高管B: 通过代表委员 表达企业“诉求” B是南方某省一位从事路桥建设的国企高管,一直负责政府关系方面的工作。 他向晶报记者坦言,与民企相比,国企在这方面有优势。不少国企老总以前就有在政府工作的经历。“反映情况有时候就是一个电话的事情,而不少国企还会去聘用原政府官员做顾问,毕竟他们原有的关系便于游说。” B表示,国企另外一个影响政府的途径就是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兼职的,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企业界。每年“两会”前夕,国企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都会根据企业高层们提出的问题,做成议案或提案;有时候,这些代表委员还可直接找到熟悉的参与决策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提出企业或整个行业的诉求。 “不得不说的是,国企普遍会优先聘用一些原政府官员,或者政府官员的亲戚、子女。这种关系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道理不说大家也都明白。” 企业送礼者: 送礼是长期的“心理战” 除了上述这些,最敏感的,还属让人心照不宣和疑窦丛生的“送礼”。 在深圳,梁音(化名)毕业后就成为了一家企业的政府关系专员,但干了将近五年,却仍然没有摸着门道。"我们做一个项目,总是会有与政府人员参加,事前要有打点,参加活动时要有接待的礼品,事后也要“有所表示”。 “行贿和礼品之间的界限很难区分,政府人员说话又含糊其辞,做了这么久,每次我仍然要请示大领导,或请他出面,才能把事情搞掂。”她如是说。 企业一般会如何加强和政府官员的关系?游说活动中有潜规则吗?接受采访的企业高层A和B,都不由提到了送礼。“这应该说,是一个透明的潜规则,送礼其实很普遍的。不过,送钱太危险了,字画、邮票、古玩等艺术品,这些年会比较多,其实,高官们多少会有些收藏爱好。" A称,抛开钱财不说,送礼是一种长期的“心理战”,毕竟是一件“见不得光的事”。他透露,与政府官员打好关系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有时候"只得自己出马",并且必须是常年的投资,而且断了一年,第二年就很难打理。一般来说,他会利用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亲朋父母生日、孩子升学、结婚等机会给官员送一些礼品。有时候,配合官员们喜欢打牌、旅游的休闲方式,来拉近与他们的关系。 当问到企业赠送礼品受到一些什么法律、规定的约束时,B表示,主要是法律对于行贿的规定。国企送礼首先由各个部门向上汇报,确定需要给哪些单位送礼,再由领导决定送什么、以怎么样的方式送。“一般,根据往年的惯例和事项的重要程度而定,但其实在企业内部,谁也不想摊上这样的累活。” “就‘送礼’而言,民营企业和政府官员的关系,要比国企的好。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受到的约束比较多,而民营企业则要灵活得多。”他说。 呼吁: 何时游说行为能放在阳光下 接受采访的企业高层A与B均向晶报记者坦言,企业游说政府行为,几乎是企业的普遍行为。那么,为什么当下,这种行为在方式上总是遮遮掩掩,很少见光?这种行为的存在是否有合理性? 专家和律师均表示,政府的政策和立法活动需要多方辩论,尤其是其存在的合理性,“真理越辩越明”。但在游说方式上,的确应该尽快予以规范和引导。 政府应制定 相应的程序规则 在我国,企业的游说活动仍是“隐身行业”,缺乏透明度,更多是遮遮掩掩进行。在游说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灰色地带。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玉峰由此提出,政府应从制度上规范企业的游说行为,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而政府将企业的游说行为及政府的决策依据和理念放到阳光下,则是任何制度的基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提出了一种让游说行为见光的可行性路径。在他看来,首先是要为游说提供能够促成与企业开展对话的伦理标准;第二步,则是要把这些关于企业活动的标准和信息,传递给外部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使他们能够和企业的经理们对企业游说行为的伦理规范展开对话。“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的全部,但至少能为我国企业缺乏规范的游说活动提供了一个矫正方案,而且目前的社会环境也比较成熟。” 不过,律师申玉峰并不认为该办法可行。他指出,从伦理上规范企业的游说行为有难度,因为企业的游说行为是从利益出发的,而伦理上的规范在利益面前软弱无力,更不要说伦理的标准模糊,没有监督机制等先天缺陷了。 企业也期待 去掉“灰色地带” A和B坦言,一般来说,只要政策的改变或某种偏向能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并且有较大可能影响到政府机构,企业领导都会尽最大可能去游说,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很少考虑到所谓的伦理标准。“但其实,大家都特别希望能有相应的标准,在这种不明不白之中,所有企业都是受害者。”A说。 企业为何希望能有游说伦理的标准呢?A给出的理由是,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应该以一种合乎伦理的方式运作日益关注。现在的社会,不再单纯强调企业能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或者说,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能提供利润来增进社会福利,在物质极为丰富的今天,民众期望企业能以一种尊重基本伦理标准的方式,来开展这些游说活动。“民众很关心商业贿赂事件,一旦某个企业陷入和贿赂丑闻,对企业品牌就是一个很大的损失。”他指出。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B则认为,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人们能快捷获得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投资者会对新闻媒体上报道的、从事不合伦理行为的企业,做出消极的反应;而新闻媒体对伦理上有问题的企业游说活动的报道,往往也会促使企业经理们在进行游说之前,检查游说程序的伦理问题,因为一旦有负面信息曝出,就会直接导致股票大跌等连锁反应,不少企业高管们为此整天提心吊胆。” 声音 律师申玉峰: 政府作决定须按法律程序来 游说活动是国外一种非常正常的行为,拿美国来说,游说活动是美国政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游说活动的历史几乎就是美国立法的历史。国外如美英等国家,多数通过对议员即立法者进行游说。即: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约束的框架内,通过院外活动,使立法机关能通过对自己的行业有利或至少不致于有害的法律。 游说政府行为本身无可指责,其合理性表现在,游说只是一种“情况反映、劝说或要求或申请",而最终的决定权,取决于政府的决定(含制定规章等)或立法部门的立法。不过,政府的决定,不能仅凭游说集团游说而定,更不能制定出一套向游说集团输送利益、或为其违法行为开口子的决定。政府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及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对全社会都有利的决定! 人大代表杨勤: 企业可游说政府 但政府不能被 “绑架” 通过提建议影响政府决策,为自己和自己的行业争取利益,这也不违背国家的法律。 事实上,从自己所代表的人大代表的职责来看,人大代表就是要在站在选区人民的立场上,在其所处行业的利益上,和其他人群其他行业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利益博弈,建立这种沟通渠道和机制。 政府的政策和立法活动,本来就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只有让所有受到影响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反映,才能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妥协和共识,才能保证公众对最终立法结果的认同和支持。企业因为自身的利益去游说政府,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最好企业能天天去游说政府,反映意见,这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企业可以游说政府,但政府不能被企业的利益集团“绑架”,最终,应该还是由政府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做出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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