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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执法者坚守一线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等4名高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1月1日《检察日报》)。

  在2008年最后一天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意味深长。应该说,2008年,我们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反思,不可谓不深刻:从对生产企业道德良知的谴责,到对监管部门懈怠失职的质问;从对行业潜规则的拒斥,到国家免检制度的批判;从对问责高官的呼吁,到损害赔偿的关注,似乎每一个环节都不缺少。国务院更是通过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5部门也联合发布公告,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立法标准的缺口极速地得到填补。

  但是,每一次事故过后,我们缺这样的反思吗?每一次事故的缘由,根子在于立法标准的不明吗?近乎雷同的反思,近乎雷同的问责程式,近乎雷同的事后大检查,又近乎雷同的立法补缺,让人感到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陷入了某种“周期律”———在接连不断的事故中,制度健全了,问责严厉了,但事故似乎难以绝迹。为什么?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民意的严格执行,以促进公民福祉。因而,政府最大的功能在于执法。相比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和司法机关裁判纠纷而言,政府执法在本质上需要执法者始终身处社会一线,“事必躬亲”地去“望闻问切”,对照法律标准纠察治偏,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发发通知,或是象征性地走过场。

  问题是,在国家出台相关立法标准后,执法者执行了没有?比如,大街上那么多超出速度限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怎么销售到老百姓手里的?比如,国家明令禁止的超标农药,是如何被堂而皇之地销售并被喷洒到我们每天食用的蔬菜上面的?

  单就食品而言,从原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原本都设置有相关的执法检查职能部门,这些执法检查,只有环环相扣,才能保证食品是安全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落最终都将伤害到消费者。让人伤心的是,这些执法者大多并不处于“上岗”状态。曾几何时,执法者养成了坐办公室的习惯,除了重要的节假日前夕,除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平日里很少能在商场、饭店、街道上看到执法者的身影,更遑论那些身处领导岗位的“执法官”。更有甚者,有的职能部门干脆拿着纳税人的钱,采取招标、悬赏、举报奖励等方式,把自己的职责“承包”给他方,将公共治理与执法责任随之转移,以为这样便可以坐在办公室里高枕无忧了。久而久之,一些执法部门的职责慢慢萎缩,并演化为一种“推不动”的官僚化体制。

  其实,每一次事故都是执法空缺的“漏网之鱼”。破解事故隐患的治本之道,除了立法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更根本的还在于:执法者必须走出办公室,执法人员要像交警那样,始终坚守在执法一线———再健全的机制,再精密的立法,再严厉的问责,都代替不了日常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纠治。

  我们从来不缺少应对事故隐患的认识与要求,从来不缺乏突击检查、集中整治这样“运动式”执法的魄力,我们缺乏的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坚守在执法第一线的毅力与品质,补上它才是走出事故发生“周期律”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