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9至10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
各地要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重点是:
(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三)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三、清理内容
(一)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四)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五)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四、任务分工
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广告监测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品包装、标识标注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法商品包装、标签。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规范自身的标签标注和宣传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对违规网站主办者的有关认定和处罚意见,按程序做好违规网站查处工作。
商务部门要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企业产品标识标注行为。
五、时间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2011年9月1日开始,2011年10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1日一9月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标签、广告宣传中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准确掌握详细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
(二)督促整改阶段(9月6日—10月7日)。对违规滥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相关责任入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责令其在2011年10月7日前采取收回、覆盖、粘贴、替换等方式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规商品包装、标签,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集中检查阶段(10月8日—10月25日)。各地要加大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相关责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我纠正继续在商品的包装、标签、广告宣传中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曝光典型案件。
(四)总结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各地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各地工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商务、质量监督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工作部署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商务、质量监督部门要在2011年11月3日前将本地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上报至各自上级主管机关。
附件: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一、表二).do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