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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试点工作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18日    关注度:     【字体:

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建设厅(委、城管局)、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饮食服务、单位食堂以及家庭等每天都产生大量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具有明显的资源特性和污染物特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可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也可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进行填埋或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二、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选择部分具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设区的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进行试点。

    试点工作的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城市特点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法规、政策、标准和监管体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形成合理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产业链,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不断优化技术路线,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建立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减少产生量;开展餐饮业分类存放、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源头减量化。

    三、试点城市(区)基本条件

    (一)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或初步形成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相关政策机制。

    (二)建立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三)已建设或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技术工艺路线成熟,资源化产品投入产出效益较好,质量安全可靠。

    四、组织实施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意见基础上,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1-2个城市(区)。计划单列市直接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报送文件。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报送文件。

    2、工作情况。推荐城市基本情况;近几年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处理工作情况;开展试点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保障措施,要突出强调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及技术工艺路线、资源化产品及其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

    3、相关证明材料。如推荐城市出台的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划及项目立项批复、收费政策、经费保障等方面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城市(区)名单;指导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加强对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跟踪、指导,对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相应的支持。

    各地要高度重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张德元 赵怀勇

    电  话:010-68505572 68505516 传真:010-68505640

    电子邮箱:xhjjc@ndrc.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联系人:王战 杨宏毅

    电  话:010-58934756 58933434 传真:010-58933777

    电子邮箱:shirongchu@mail.cin.gov.c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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