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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本规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下的针对出口饮料生产企业特定要求而制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系列良好操作规范之一。

  本规范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

  本规范代替1996年5月27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本次修订除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外,还借鉴了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21CFR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与原《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

  ——编写内容与国际法规相协调并引入了相关国家标准。

  ——增加了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附件。

  ——增加了包装容器、更衣间、给排风体系内容。

  ——删除了原规范第2章卫生质量管理内容,避免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重复。

  ——修改了原规范第1.2条,本规范的范围不包括啤酒。

  ——修改了原规范第5.6条,强调了饮料工艺用水的特殊要求。

  ——补充完善了禁用药物、水处理、供水体系、设备、卫生控制、包装等相关内容。

  ——强调了不同饮料工艺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部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晶新、王文捷、李立开、叶志平。

  本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发布情况为: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于1996年5月27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1996年5月27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自实施以来,在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了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与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21CFR 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相协调,规范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卫生注册,有必要根据饮料生产的发展变化及特殊要求,制定更具体、更全面、技术含量更高的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以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与国际交流。

  目前出口饮料仅果蔬汁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考虑到本规范对不同类别饮料生产企业的通用性、可操作性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后根据出口饮料的风险程度对《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调整,本规范将《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附后。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饮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饮料生产卫生控制、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饮料(非酒精饮料)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及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0789软饮料的分类

  GB10790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21CFR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饮料

  指GB10789《软饮料的分类》中规定的非酒精饮料,包括碳酸饮料、果汁(浆)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等。

  3.2果蔬汁

  是用机械方法(如压榨方法)或物理分离工艺从一种或多种水果或蔬菜中获得的汁液、浆液、或其浓缩液。

  4卫生质量体系、HACCP管理体系

  4.1企业建立的卫生质量体系及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4.2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CAC/RCP1《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4.3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应对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中原料的采购、加工、储存等工艺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连续有效的监控程序。对超过关键限值或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经评估后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当原辅料、关键工艺等发生显著地变化时,企业应及时重新进行危害分析,对SSOP、HACCP计划重新验证,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同时应做好以上各环节的相应记录。

  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见附件A。

  5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5.1健康要求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凡患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应调离食品生产、检验岗位。与饮料生产有接触的生产、检验、维修及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2卫生要求

  生产、检验、维修及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清洁,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的人员应穿戴本厂规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必要时加戴发套,调配室的工作人员有必要时还要带口罩。进入车间时应先洗手、消毒。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卫生间或离开加工场所。在更衣室、车间以及设置在车间内的休息室内不得吃食品、吸烟,与更衣室相连的卫生间内不得吸烟。

  5.3培训要求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必要的技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需建立HACCP管理体系的企业,应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HACCP小组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

  6加工厂设计与设施

  6.1选址、厂区

  6.1.1企业应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的区域,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6.1.2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应相对隔离分开。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车间、仓库、供水设施相隔一定的距离,一般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6.1.3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厂区内无泥土裸露地面。

  6.1.4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道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1.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6.1.6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不得有棵存的垃圾堆,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6.2厂房和车间

  6.2.1厂房与设施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结构合理,便于生产操作、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维修保养,防止交叉污染。留有安全防火通道门的,应严格管理。

  6.2.2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作业通道和作业空间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作需要。

  6.2.3人员、原辅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废弃物进出车间的通道应分开。车间进出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隔断,跨清洁区和非清洁区的小型物料应靠管道或窗口传递。制瓶、制罐车间应与饮料生产车间隔离,瓶、罐可通过封闭的传送带或可关闭的窗口传送到灌装车间,以避免污染。

  6.2.4横跨生产线的跨度设计构造,应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长霉菌。应设有防护设施,避免使附近的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到污染。

  6.2.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6.2.6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0。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不得使用木制门窗。需要开启的窗户应装设纱窗,但灌装区不应开窗户。

  6.2.7车间地面应用无毒、不散发异味、防滑、坚固、耐腐蚀、不道水的建筑材料,且平坦防滑、无积水、无裂缝及易于清洗消毒。有特殊加工要求的地面还应考虑防酸、防碱,并应有适当的排水坡度(1.5%—2.0%为宜)。

  6.3设备6.3.1生产设备应布局合理,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6.3.2车间内的清洗、分选、切割、打浆、分离、搅拌、储存、调配、均质、浓缩、干燥、粉碎、装料、灌装、封罐、加热、杀菌、以及固体、液体输送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等应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于清洗或清理消毒、检查、维护。输送管道应光滑无锈蚀,管道接头应连接紧密,防止跑、冒、滴、漏。

  6.3.3二氧化碳钢瓶应放置在使用点附近安全的与加工区隔开的气瓶室内。

  6.3.4天然矿泉水源的出水口应建有独立的机井房。并建立井压、流量、水温记录。

  6.4设施

  6.4.1供气、供电设施

  供气、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动力线与照明线应分设,车间内供电线路不得有明线,必须用线槽板或其它方式予以安装。必要时车间内应备有应急灯。

  6.4.2供水系统

  供水系统应能保证工厂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车间内应设置清洗台案、设备、管道、工器具以及生产场地用的水源。

  各种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均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生产、加热、制冷、冷却、消防等用水应用单独管道输送,并用醒目颜色的标识区别,不得交叉连接。热源的上方不得有冷水管通过,防止产生冷凝水。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避免交叉污染。

  企业加工用自来水或井水或地下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增设水质处理设施,自备蓄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大型软化水的装置应与饮料加工区隔离,并定期对软化水的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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