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制全面实施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日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制订并出台《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决定自9月15日起,在全省实行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许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于2004年11月2日前申请补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办法》明确规定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许可法定条件,并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合理粮食库存量等义务。所有粮食经营者及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报表。

  《办法》严格规定审查程序和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事项的,均有权向收购所在地或者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广西退耕还林补助出台新规定 退耕粮补改现金
下一篇文章: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