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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盒饭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生产经营盒饭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盒饭是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盒饭是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供应学生的盒装盒饭。
第三条 生产经营盒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凡生产加工学生盒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生产经营盒饭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㈠ 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存、冷藏、挑拣切配、烹调、清洗消毒、盒饭分装、装箱等专用场地;
㈡ 建立分装盒饭专间,内设空调、紫外线灭菌灯、二次更衣及清洗消毒池赃物;
㈢ 布局合理,形成生进熟出的流水作业线;
㈣ 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 盒饭的原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或标准。盒饭食品应当浇熟煮透,不得加工供应生拌菜、改刀熟食、色拉。
第六条 未经冷藏的盒饭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需要冷藏的盒饭,烧熟后应当在3小时内使食品中心温度降至20℃以下冷藏,加热后食用。盒饭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供应的盒饭应当在冰箱内留样24小时。
第八条 接触食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接触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后应当严格消毒,并保持清洁。
第九条 盛装盒饭应当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性或不犭钢容器。
第十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上岗。
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上岗前和便后应洗净双手,操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进入分装专间时应重新更衣,洗手消毒,并戴口罩。
第十一条 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原料质量验收、卫生检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盒饭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运输。在运输前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
第十三条 凡生产加工学生盒饭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 分装盒饭的专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㈡ 建立盒饭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
㈢ 供应的盒饭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㈣ 配备专(兼)职的营养师(士);
㈤ 厨师应当经营养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止岗。
第十四条 学校供应学生盒饭时应做到:
㈠ 订购时查验供应单位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㈡ 设有专用场所暂存盒饭;
㈢ 供应时有专人负责盒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盒饭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对供应学生饭的,还应当进行营养卫生监督检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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