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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统一发布 为跟国际接轨
来源:华商报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导读:

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充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区民委、质监局响应,成立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并在广泛征求五省(区)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陕西省地方标准,于2013年1月10日发布,3月1日起实施。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五省区分别以地方标准形式在统一时间发布,统一实施。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联盟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将有效弥补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我省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

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

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

清真食品

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

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

5.1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书。

5.2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HALAL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穆斯林。

5.5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是穆斯林。

5.6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5.8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企业应符合GB14881规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企业产品应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5.11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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