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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复生:食品安全标准混乱标准之争包含利益之争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06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5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潘复生近日接受采访表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混乱、无序、落后的状况,而标准之争包含了利益之争。为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组成联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统一起草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整合各类标准,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

潘复生委员向中国经济网记者介绍说,1980年末,我国逐步颁布了各类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2006年出台了农产品质量法,和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从去年开始逐渐清理旧的标准,重新制定。30年间,中国食品标准仅有过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而制定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计划到发布,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导致标准制定周期较长。如农业部发布了140多种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但目前仅发布了其中50多种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现行标准的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了1/4,个别标准甚至已超过20年未修订。而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潘复生委员指出,一项食品安全标准的确定,也关系到有关部门的利益,我国与标准制定有关的部门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涉及的标委会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之争包含了利益之争,标准低一点就有更多的企业被放进来,标准一高,一些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就会被淘汰。他表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混乱、无序、落后的状况,具体表现为:

一、标准落后。截至2009年,CAC(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了80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3274个农药残留限量、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这些国际标准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如己烯雌酚(一种环境激素),欧盟规定的残留最高限量是0.001毫克/公斤,而我国规定的国标是0.25毫克/公斤,相差250倍。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已公布了相关限制标准2522项。最近雀巢等欧洲知名品牌婴儿食品中的砷、铅、镉等重金属含量因中外检测标准不同而引起争议。

二、标准自相矛盾。我国现有的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大类,主管部门各不相同。仅果蔬这类行业标准,就分布在农业、林业、商检、商业、轻工、供销6个主管部门。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标准NY/T833-2004《草菇》和原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检标准SB/T10038-1992《草菇》中,有些地方用不同的定义各自进行归类,甚至用相反的指标进行互相矛盾的界定。

三、标准重复。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重复的情况较突出,以金霉素为例,在GB16869国标中,规定的残留量为1毫克/公斤,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标准为0.1毫克/公斤。在其它标准规定中,金霉素在肉中的残留量为0.1毫克/公斤,在肝中为0.3毫克/公斤,在肾中为0.6毫克/公斤。

四、部分标准缺失。如食品添加剂仍有很多品种无食品安全标准(如活性炭),使原来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面临发展窘境。

五、标准制定与实际脱节。卫生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有时仅从食品卫生的角度出发,未能拓展视野,从产品质量、物理性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标准中缺乏对产品特征属性指标的规定,或标准定义较为笼统,导致企业执行和部门监管陷入两难。

六、科学研究明显不够。食品安全的依据是科学研究成果,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导致标准起草人员制订标准缺乏依据。

就上述问题,潘复生委员建议:

一、建议由有关部门尽快组成联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统一起草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比例要确保利益无关的专家占大多数。

二、加强对现有各类标准的整合力度,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标准,前提是确保食品安全这一巨大的根本性的全民公共利益。

三、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原有标准中未涵盖的重要指标,监管部门要及时反映、评估和补充制定到相应标准中。

四、加大食品安全的科学研究,为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整合和标准的国际化提供科学依据。

委员小资料:

潘复生,男,汉族,1962年7月生,浙江省兰溪市人,西北工业大学工学博士。1977年参加工作,1993年加入九三学社,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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