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测定畜禽产品水分限量,规范我国肉类产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近日,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在大量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进行了修订,并对该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畜禽肉水分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稿)全文如下:
畜禽肉水分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畜禽肉水分限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
单位为%
品 种 指 标
猪肉 ≤ 76.5
牛肉 ≤ 76.5
羊肉 ≤ 77.5
鸡肉 ≤ 76.5
鸭肉 ≤ 80.0
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按 GB 9695.19 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试样制备
4.2.1 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至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尽快测定,若不立即测定,应密封冷藏贮存,防止变质和成分发生变化。贮存的样品在启用时应重新混匀。
4.2.2 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 和m2(精确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本标准4.2.1制备。
4.3 测定方法1 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 GB/T 9695.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测定方法2 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 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 仪器
4.4.2.1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 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0.001g。
4.4.3 测定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10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标准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4.5 测定结果表述
4.5.1 鲜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 冻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1)
式中:
X ——水分百分含量;
m1 ——解冻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 ——解冻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C ——解冻后样品的水分百分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