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调味油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
标识、贮存、运输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从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的油脂或萃取呈味成份于植物油中的调味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调味油 edible flavoring oil
从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的油脂或萃取呈味成份于植物油中的调味品。如:芝麻油、橄榄油、香辛
料调味油。
3.2
芝麻油 sesame oil
又称香油。从油料作物芝麻的种子中制取的植物油,可用于调味的一种油脂。
3.3
橄榄油 olive oil
以橄榄鲜果为原料,经压榨加工而成的植物油,多用于西餐调味。
3.4
香辛料调味油 spice flavoring oil
从香辛料中萃取其呈味成分于植物油中的制品,如辣椒油、芥末油等。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食用调味油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食用调味油感官要求
项 目 感 官 要 求
芝麻油 具有浓郁的芝麻油香味、无异味
橄榄油 具有产品正常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香辛料调味油 具有产品正常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4.3 理化指标
食用调味油的理化指标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食用调味油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芝麻油 橄榄油 香辛料调味油
总砷(以As计)/(mg/kg) ≤ 0.1 0.1 0.1
铅(以Pb计)/(mg/kg) ≤ 0.1 0.1 0.1
汞(以Hg计)/(mg/kg) ≤ - 0.05 -
酸价 (以脂肪计) (KOH)/(mg/g) ≤ 3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 0.25
黄曲霉毒素 B1/(μg/kg) ≤ 10 10 10
苯并(a)芘/(μg/kg) ≤ 10 10 10
农药残留(乐果、敌草快、倍硫磷、吡氟甲禾灵、腐霉利) 按 GB 2763的规定执行
4.4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7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 贮存及运输
9.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
存。
9.2 运输
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0 检验方法
10.1 感官检验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 理化指标
10.2.1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2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3 酸价
按 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4 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5 过氧化值
按 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6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7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3 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10.4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