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功能)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保健(功能)食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
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GB 15266—1994 运动饮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保健(功能)食品 health (functional) foods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
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3.2 功效成分 functional composition
能通过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径,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目前主要包括:
多糖类,如膳食纤维、香菇多糖等;
功能性甜味料(剂)类,如单糖、低聚糖、多元糖醇等;
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脂、胆碱等;
自由基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谷胱甘肽过氧化酶等;
维生素类,如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 C 等;
肽与蛋白质类,如谷胱甘肽、免疫球蛋白等;
活性菌类,如乳酸菌、双岐杆菌等;
微量元素类,如硒、锌等;
其他还有二十八烷醇、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4 产品分类
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分为:调节免疫功能食品、延缓衰老食品、改善记
忆食品、促进生长发育食品、抗疲劳食品、减肥食品、耐缺氧食品、抗辐射食
品、抗突变食品、抑制肿瘤食品、调节血脂食品、改善性功能食品、调节血糖
食品等。
5 基本原则
5.1 保健(功能)食品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5.2 保健(功能)食品应通过科学实验(功效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动物或
人群功能试验),证实确有有效的功效成分和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
用;或通过动物(人群)试验,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
5.3 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
5.4 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应符合 GB 14881—1994 的规定;并应逐
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6 技术要求
6.1 原料和辅料
6.1.1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2—28批准 1997—05—01实施
6.1.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1.3 农药、兽药及生物毒素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6.1.4 放射性物质限量:应符合 GB 14882—1994 的规定。
6.2 外观和感官特性
保健(功能)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应有的基本形态、色泽、气味、滋味、
质地。不得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
6.3 功能要求
保健(功能)食品至少应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某一种功能。
6.4 理化要求
6.4.1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负偏差。
表 1 单件定量我装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净 含 量 负 偏 差
Q Q 的百分比 g 或 mL
5 g~50 g
9 —
5 mL~50 mL
50 g~100 g
— 4.5
50 mL~100 mL
100 g~200 g
4.5 —
100 mL~100 mL
200 g~300 g
— 9
200 mL~300 mL
300 g~500 g
3 —
300 mL~500 mL
500 g~1 kg
— 15
500 mL~1 L
1 kg~10 kg
1.5 —
1 L~10 L
6.4.2 功效成分
保健(功能)食品一般应含有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
有效含量。必要时应控制有效成分的最高限量。
6.4.3 营养素
保健(功能)食品除符合 6.4.2 的规定外,还应含有类属食品应有的营养
素。
6.4.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应符合 GB 2760和 GB 14880 的规
定。
供婴幼儿、孕(产)妇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兴奋剂和激素。
供运动员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 GB 15266 规定的禁用药品。
6.5 卫生要求
6.5.1 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
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无与之对应的类属产品,铅、砷、
汞的限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2—28批准 1997—05—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