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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留兰香油 GB 11960-89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8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3033-1988《留兰香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留兰香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从留兰香(Mentha Spicata Linnalus)的茎、叶为原料经水蒸气蒸馏法所得的留兰香油。该产品用于调配各类食品香精。
2 引用标准   
QB 793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QB 795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气检定法
QB 974 精油 相对密度的测定
QB 975 精油 旋光度的测定
QB 976 精油 折光指数的测定
QB 977 精油 乙醇中溶混度的评估
QB 809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醛、酮测定法
QB 843 精油 试样制备
3 技术要求(见下表)

项 目 指 标
含量60% 含量80%
色 状 微黄色至浅绿黄色澄清液体
香 气 具有留兰香的特征香气
相对密度(20/20℃) 0.918~0.938 0.942~0.954
折光指数(20℃) 1.4850~1.4910 1.4900~1.4960
旋光度(20℃) -70°~ -55° -60°~ -55°
溶混度(20℃) 全溶于同体积80%(V/V)乙醇中应呈澄清溶液
含酮量≥ 60%(以香芹酮计) 80%(以香芹酮计)

4 试验方法
4.1 试样的制备   见QB 843。
4.2 色状的检定   见QB 794。
4.3 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
4.4 相对密度的测定(20/20℃)   见QB 974。
4.5 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 976。
4.6 旋光度的测定(20℃)   见QB 975。
4.7 溶混度的测定(20℃)   见QB 977。
4.8 含酮量的测定   见QB 809。
5 检验规则
5.1 留兰香油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存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标准编号。
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 每批的包装单位100瓶(桶)以下的抽取两瓶(桶),100瓶(桶)以上抽取三瓶(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 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 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留兰香油应装于镀锌铁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6.2 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运输时要防止日晒雨淋。
6.3 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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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通薄荷厂、嘉福香料厂和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世祥、张祖尧、王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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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2批准 1990-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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