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氯化苄为原料化学合成制得的苯甲醇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该产品 用于调配各类食用香精。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GB 603 化学试剂 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QB 793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QB 794 香料统-检验方法 色泽检定法
QB 795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香气检定法
QB 796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比重测定法
QB 798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测定法
QB 802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沸程测定法
QB 808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醇测定法
QB 813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微量氯测定法
QB 809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醛酮测定法
3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化学名称:苯甲醇 分子式:C7 H8 O
结构式: __
// \\
\___/  ̄ ̄ CH2 OH
 ̄ ̄ ̄
分子量:108.13(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4 技术要求
4.1 色状 无色透明液体,色泽不超过标准比色液3号色标。
4.2 香气 微弱茉莉花香。
4.3 相对密度(25/25℃) 1.042~1.047。 注:根据GB 3100规定"比重"改用"相对密度"表示。
4.4 折光指数(20℃) 1.5380~1.5410。
4.5 溶解度(25℃) 1mL试样全溶于30 mL蒸馏水中。
4.6 沸程(203~206℃),% 最小95。
4.7 醇含量,% 最小98.0。
4.8 醛含量,% 最大0.2。
4.9 含氯试验 铜网法 负反应。
4.10 砷(As)含量,% 最大0.0003。
4.11 重金属含量(以Pb计),% 最大0.001。
5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5.1 色状的检定 见QB 794。标准比色液用重铬酸钾配制。
5.2 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
5.3 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 见QB 796。第一法为仲裁法。
5.4 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 798。
5.5 溶解度的测定(25℃) 见QB 800。
5.6 沸程的测定(203~206℃) 见QB 802。
5.7 醇含量的测定 见QB 808。 醇含量以苯甲醇计。
5.8 醛含量的测定 见QB 809中第二法。 醛含量以苯甲醛计。
5.9 含氯的检验 见QB 813中第二法。
5.10 砷(As)含量的测定
5.10.1 仪器装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砷盐检查法"仪器装置图。
5.10.2 试剂和溶液
5.10.2.1 盐酸(GB 622):1:1溶液。
5.10.2.2 氧化镁(HG 3-1294)。
5.10.2.3 硝酸镁(HG 3-1077):10%溶液。
5.10.2.4 碘化钾(GB 1272):15%溶液。
5.10.2.5 氯化亚锡(GB 638) 40%溶液。按GB603配制。
5.10.2.6 无砷金属锌(GB 2304)。
5.10.2.7 乙酸铅棉花:按GB 603制备。
5.10.2.8 溴化汞试纸:按GB 603制备。
5.10.2.9 砷标准溶液(1 mL含0.001 mg砷):按GB 602配制后稀释100倍。
5.10.3 操作程序 称取1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50 mL瓷蒸发皿中,加入1g氧化镁及5mL硝酸镁溶液(同 时同量的氧化镁及硝酸镁溶液作空白试验)。在水浴上蒸干并使试样挥发完全后,用小火 加热炭化,再于500℃以下灼烧至灰化完全。冷却,加少量水,再加盐酸溶液中和并溶解 残渣,加水至总体积为23 mL。移入锥形瓶中,加5mL盐酸,5mL碘化钾溶液及5滴氯化亚锡 溶液,在室温下静置10 min后加2g无砷金属锌,立即将已装好的乙酸铅棉花及溴化汞试纸 的玻璃管装上,于25~30℃暗处放置1h,溴化汞试纸所呈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3mL砷标准溶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5.11 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5.11.1 试剂和溶液
5.11.1.1 氨水(GB 631):1:3溶液。
5.11.1.2 冰乙酸(GB 676):30%溶液。
5.11.1.3 酚酞(HG B 3039):1%乙醇溶液。
5.11.1.4 饱和硫化氢水:按GB 603配制,现用现配。
5.11.1.5 铅标准溶液(1 mL含0.01mg铅):按GB 602配制后稀释10倍。
5.11.2 操作程序 称取2g试样(准确至0.01g)置于50mL瓷蒸发皿中,于沸水浴上加热挥发完全,先用小火 炭化,然后于550℃灰化,冷却。加0.5mL乙酸溶液,溶解后加20mL水(必要时过滤),置于 50 mL纳氏比色管中,加一滴酚酞溶液,用氨溶液调至淡红色。加0.5mL乙酸溶液,加水至25mL,加入10 mL饱和硫化氢水,摇匀,在暗处放置10min,其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2mL铅标准溶液,加0.5mL乙酸溶液,加水至25mL,加入10mL饱和硫化氢水,摇匀,于暗处放置10 min。
6 检验规则
6.1 苯甲醇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标准编号。
6.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 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以下抽取两桶,100桶以上抽取三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 注入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沙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主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苯甲醇装于黑铁桶或镀锌铁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 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易燃物品的标志(见GBl90)。产品包装每桶净重50kg或200kg。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3 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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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香料厂、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FCC(Ⅲ) 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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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2-22批准 1989-09-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