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姜油(蒸馏)的某些特征,以便对其质量进行评价。食品添加剂生姜油(蒸馏)是由生姜经水蒸汽蒸馏并经精制而制得的精油。主要用于调配食用香精等。
1 技术要求
2 试验方法
2.1 色状的检查 见QB 794《香料统一检验方法-色泽检定法》。
2.2 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香气检定法》。
2.3 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 见QB 796《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比重测定法》第一法比重瓶法。
2.4 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 976《精油-折光指数的测定》。
2.5 旋光度测定 见QB 975《精油-旋光度的测定》。
2.6 酯值的测定 见QB 980《精油-酯值的测定》。 注:如试样皂化后颜色较深,滴定前可加蒸馏水50ml,空白试验加水量同。
2.7 含砷(As)量的测定
2.7.1 仪器装置 按中国药典1985年版"砷盐检查法"仪器装置图。
2.7.2 试剂和溶液 a. 盐酸(GB 622):1:1溶液; b. 氧化镁(HGB 3114); c. 硝酸镁(HG 3 1077):10%溶液; d. 碘化钾(GB 1271):15%溶液; e. 氯化亚锡(GB 638):40%溶液,按GB 603《化学试剂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配制; f. 无砷金属锌(HGB 3073); g. 乙酸铅棉花:按GB 603制备; h. 溴化汞试纸:按GB 603制备; i. 砷标准溶液(1mL含0.001mg砷):按GB 602《化学试剂杂质标准溶液制备方法》配 制后稀释100倍。
2.7.3 操作程序 称取1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50mL瓷蒸发皿中,加入1g氧化镁及5mL硝酸镁溶液(同 时取同量的氧化镁及硝酸镁溶液作空白)。在水浴上蒸干后,用小火加热炭化,再于500~ 600℃灼烧至灰化完全。冷却,加少量水,再加盐酸溶液中和并溶解残渣,加水至总体积为23mL,移入锥形瓶中,加5mL盐酸,5mL碘化钾溶液及5滴氯化亚锡溶液,摇匀后在室温下静置10min后加2g无砷金属锌,立即将已装好乙酸铅棉花及溴化汞试纸的玻璃管装上,无25~30 ℃暗处放置1h。溴化汞试纸所呈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标准是2ml砷标准溶液与试样同时同 样处理。
2.8 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2.8.1 试剂和溶液 a. 冰乙酸(GB 675):1N溶液; b. 饱和硫化氢水:见GB 603,(现用现配); c. 铅标准溶液(1mL含0.01mg铅),见GB 602,配制后稀释10倍。
2.8.2 操作程序 取样品1g(准确至0.1g)加1mL硫酸使之湿润,缓缓灼烧至硫酸蒸汽除尽,在500~500℃ 灼烧至完全灰化,放冷加2mL盐酸和5mL水于沸水浴上蒸干,加15mL水和2mL乙酸溶液,微热 溶解后移入50mL钠氏比色管中,加水至25mL,加10mL饱和硫化氢水溶液,摇匀,放置10min产生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标准是取1mL标准铅溶液与样品同样进行操作。
3 检验规则
3.1 生姜油(蒸馏)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3.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3.3 每批包装单位100个以下抽取样品二个,100个以上抽取三个,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验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25~35mL,取样总量不得少于6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棕色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3.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3.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生姜油(蒸馏)应装于白铁桶或铝桶内。桶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皮重、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4.2 生姜油(蒸馏)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堆放,运输中防止日晒雨淋。
4.3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生姜油(蒸馏)的保质期为六个月。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浙江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照采用EOA13(美国精油协会)标准制订。
比重法定单位改为相对密度,测定方法仍采用QB 796《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比重测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987-11-28 1988-08-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