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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用猪油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200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    用     猪     油
                           GB/T 8937-88
                             Edible lard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猪油标准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高温或离心方法炼制的供应市场及食品加工作的食用猪油。
    2  引用标准
    GB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经兽医人员检验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猪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
    3.2  食用猪油分为二等级,即:一级、二级。
    3.2.1  分级的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4.1.1  性状及色泽:取直径1.5~2cm干净透明无色的玻璃试管,将融化的食用猪油注入其中,观察其透明状态及色泽;其后,在融化状态下,静置适当时间,目测有无沉淀物;最后,置于15~20℃的环境中,待其凝固后目测的固态性状和色泽。
    4.1.2  气味及滋味:嗅觉检验其气味,并蘸取少许样品辨尝其滋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酸价:按GB5009.37中酸价的测定方法测定。
    4.2.3  过氧化值:按GB5009.37中过氧化值的测定方法测定。
    4.2.4  折光率: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
    每批出厂产品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方可出厂。
    5.2  抽样方法
    5.2.1  抽样比例:每批抽样桶数为总桶数的10%。如批量过大或过小时,可随批量的大小适当增减抽样比例。但数量大时,抽样桶数不得少于5%。
    5.2.2  抽样方法:应对每批产品所灌装的原桶随机抽取样桶及其样品。
    5.2.3  检验结果中,如有任何一项指标达不到本级要求时,允许复检一次。
    5.3  复检:复检应在原批量中以加倍的比例重新抽样检验。如复检合格,则以合格论,否则应作再加工或降处理。

    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容器外皮必须标明产品品名、等级、重量(毛重、净重)、企业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和“验讫”字样等。
    6.2  包装:采用清洗干净的铁桶容器包装,应封口紧密。
    6.3  贮存:包装好的食用猪油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25℃,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仓库中。贮存保质期一般为1年。
    6.4  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阳光曝晒或雨淋,不得和有毒物品混装。

    7    其他

    如出口或内销有特殊规格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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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3-12批准      1988-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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