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法律法规 >> 食品标准 >> 浏览文章
我国食品标签新标准的两大亮点、六大看点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自今年10月1日起,食品标签两大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正式实施。
  两大标准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食品标签就像是为食品量身订做的“制服”,消费者能一目了然地分辨其类别和质量等级。两大食品标签新国标的颁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我国食品标签进一步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消费者,错误标签、误导标签和虚假标签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习和了解食品标签知识和标准,正确选购食品,以免误买误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两大亮点
  据厦门检验检疫局食检处专家介绍,新的标准首先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不允许产品利用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比如,“橙汁饮料”或“酸奶饮料”,四字必须同用一个字号,且须在同一版面;使用代可可脂、可可粉制成的巧克力必须在标签上标明,与可可脂、可可粉制成的巧克力区别开;受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如龙井茶叶,可以在标签上使用产地名称,而不是产自这些原产地域的茶叶则不能标注“龙井”二字。
  又如,消费者关心的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甜味剂,新标准要求必须标示物质具体名称,如苯甲酸钠、糖精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糖尿病患者用食品,必须标注营养成分及适用人群。
  新标准提倡企业在食品标签中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新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食品和有特殊膳食用途的食品,在标示营养素作用时,做出必要说明。
  比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高钙等字眼可明确出现,生产企业还可以在标签上标示“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等相关营养成分知识。
  六大看点
  食品名称不能张冠李戴。
  食品厂家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通俗名称。
  生产经销信息要披露。
  为保证追溯权,食品生产企业的详情必须在标签上体现。
  国内生产和包装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等,都必须标示生产、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国外进口、国内分装的大包装成品,应标示其在国内分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并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
  生产日期不能含糊其辞。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通过出厂检验的日期。冷冻饮品(如冰棍、冰激凌)等,必须在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
  标准号不得随意虚报。
  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该代号和顺序号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注。
  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如大豆粉、大豆油、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籽油、油菜籽粕、鲜番茄和番茄酱等。例如,使用转基因大豆制取的油,其标签上应标有“转基因大豆油”字样。
  部分不易变质食品可免注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味精、固态食糖类可以免注保质期。其中,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体冰糖等不易变质的食品,可享有免注保质期的豁免权。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ISO22000标准正式发布
下一篇文章:山东德州扒鸡地方标准通过专家审查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