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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09-10批准  1992-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为主要原料,加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各类熟、鲜啤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544 啤酒瓶
  GB 4789.1~4789.28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
  GB 4928 啤酒试验方法
  GB 5739 啤酒塑料周转箱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3 术语
  3.1 淡色啤酒:色度为5.0~14.0 EBC单位的啤酒。
  3.2 浓色啤酒:色度为15.0~40.0 EBC单位的啤酒。
  3.3 黑色啤酒:色度为大于40.0 EBC单位的啤酒。
  3.4 熟啤酒:经巴氏灭菌的啤酒。
  3.5 鲜啤酒:未经巴氏灭菌的啤酒。
  4 分类
  4.1 根据啤酒色度分类
  4.1.1 淡色啤酒。
  4.1.2 浓色啤酒
  4.1.3 黑色啤酒
  4.2 规格
  4.2.1 18度啤酒。
  4.2.2 16度啤酒。
  4.2.3 14度啤酒。
  4.2.4 12度啤酒。
  4.2.5 11度啤酒。
  4.2.6 10度啤酒。
  4.2.7 8度啤酒。
  5 技术要求
  啤酒产品的取样及质量的检测须按照GB 4928执行。
  5.1 感官要求
  5.1.1 浓、黑色啤酒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级  别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外  观  

无明显悬浮物和沉淀物

无明显沉淀物

泡沫

形态

泡沫细腻,挂杯

 泡沫较细腻,挂杯

泡沫较粗

泡特性,s 

≥210

≥180

≥120

色度 EBC 

浓色

 15.0~40.0

黑色

≥40.0

香气和口味  

具有明显的麦芽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醇厚,柔和,杀口,无异味

 有较明显的麦芽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杀口,无异味

有麦芽香气口味较纯正,较爽口,无异味

  5.1.2 淡色啤酒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级  别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外观

透明度

 清亮透明,无明显悬浮物和沉淀物

尚清,较透明

浊度(保质期内),EBC

≤1.0

≤1.5

≤2.0

泡沫

形     态

泡沫洁白细腻,持久挂杯 

泡沫较洁白细腻,较持久挂杯 

泡沫尚洁白,较粗

泡特性 

瓶装,s

≥210

≥180

≥120

听装,s

≥180

色度EBC 

14°

5.0~11.0

5.0~14.0

12°、11°、18°

5.0~9.5

5.0~11.0

5.0~12.0

-

5.0~12.0

香气和口味  

具有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谐调,柔和,无异香、异味  有较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谐调,无异香、异味 有酒花香气,口味较纯正,无异味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级  别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 (m/m)

 

18°

≥4.5

≥4.3

16°

≥4.4

≥4.2

14°

≥4.3

≥4.1

12°

≥3.7

≥3.5

11°

≥3.4

≥3.2

10°

≥3.1

≥2.9

8° 

-

≥2.4

≥2.2

原麦汁浓度 

%(m/m) 

18°

18±0.3

16°

16±0.3

14°

14±0.3

12°

12±0.3

11°

11±0.3

10°

10±0.3

8±0.3

总酸 

mL/100mL 

18°、16°

≤4.5

14°

≤3.0

12°、11°、10°、8° 

≤2.6

二氧化碳,%(m/m)

≥0.40

≥0.38

≥0.35

双乙酰mg/L 

淡色 

≤0.13

≤0.15

≤0.20

浓色、黑色

≤0.14

≤0.16

  5.3 保质期
  瓶装、听装熟啤酒保质期不少于120d(优、一级),60d(二级)。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7d。罐装、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3d。
  5.4 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按GB 2758执行。
  6 试验方法
  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 4928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4789.1~4789.28有关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验收
  7.1.1 凡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所生产的啤酒,经混合过滤,同一罐、同一包装线当天包装出厂(或入库)的,并具有同一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
  7.1.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须按本标准和GB 4928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产品须附有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7.1.3 受货方有权在收到货的当时,从交付批产品中抽样,按GB 4928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若理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可重新抽取同批产品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1.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1.5 外销产品标准和检验,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7.2 抽样
  7.2.1 出厂检验抽样
  每批啤酒产品的检验可按表4抽取样品。
  表4

批量范围 

抽取样品箱

箱 

抽取单位样品数

瓶/箱 

50以下 

4

1

50~1458 

8

1

1458以上 

13

1

  7.2.2 抽样方式
  7.2.2.1 瓶装啤酒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测。
  7.2.2.2 散装啤酒按表4规定从大罐中分装n瓶,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散装啤酒卫生指标时,抽样按GB 4789进行。外销产品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除必须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在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保质期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产品情况,标明确切的保质期限。
  8.1.2 销售包装标志
  瓦楞纸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啤酒瓶(GB 4544)、罐包装。瓶(罐)体整齐,瓶(罐)外清洁,封盖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用合格的啤酒塑料周转箱(GB 5739)、瓦楞纸箱(GB 6543)或木箱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在20℃时,20瓶容量允许公差为±2%。
  8.3 运输、贮存
  8.3.1 啤酒应在5~25℃下运输和贮存。
  8.3.2 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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