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法律法规 >> 食品标准 >> 浏览文章
稀奶油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国家标准局 1985-09-28发布  1986-08-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由全脂牛乳分离出来的含脂肪部分,经巴氏杀菌而制成的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稀奶油的牛乳应当不低于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中二级品的规定。
  1.2 生产稀奶油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稀奶油按其含脂率可分为25%、30%、35%、40%和45%等五种。
  1.4 稀奶油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1.4.1 稀奶油感官指标分级见表1。
    表1  

项目

稀奶油

特级 

一级

二级

滋味及气味 

具有新鲜、微甜、浓郁的纯乳香味 

新鲜、微甜、乳香味较差 

微甜、乳香味平淡,有轻度饲料味、畜含味和过度蒸煮味

组织状态 

组织状态均匀细腻,无脂肪聚粒,稠度适中

组织状态基本均匀细腻有个别脂肪聚粒 

 组织状态不均匀,含有少量脂肪聚粒

色泽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有光泽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光泽略差 

色泽不够均匀,无光泽

  1.4.2 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级见表2和表3。
  表2

稀奶油

含脂率,% 

酸度,°T

特级 

一级 

二级

25.00 

17.00

22.00

30.00

30.00 

16.00

21.00

28.00

35.00 

15.00

19.00

26.00

40.00 

14.00

18.00

24.00

45.00 

13.00

17.00

22.00

       表3

项目

 稀奶油

特级 

一级 

二级

    铜(以Cu计),ppm≤

4.00

4.0

4.00

    铅(以Pb计),ppm≤

0.50

0.50

0.50

    汞(以Hg计),ppm  

按鲜乳折算≤0.10

    细菌总数,个/g≤

30000

50000

100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40

90

9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5 特级品稀奶油可直接供给食用,一级品和二级品可作为加工奶油或其他食品的原料。
  2 取样与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一万瓶以下者至少取二瓶,1~5万瓶,每增加一万瓶增抽一瓶,如作为加工其他乳制品或食品原料,可在稀奶油罐取均匀的混合样。取样量为1/5000~1/10000,但最少不得少于250ml。
  所取样品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
  c.生产日期;
  d.取样日期及时间;
  e.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所取样品应及时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者,应贮于2~6℃的冰箱或冰库内。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明的重量差不应超过±2%。
  2.2.2 每批产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3 稀奶油的感官、酸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致病菌、重金属、汞、应由工厂化验室或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抽检。
  2.3 复验
  稀奶油不得复验。
  2.4 检验方法 
  2.4.1 酸度测定按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2.1.1款进行。
  2.4.2 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的检验按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2.9条和2.11条进行。
  2.4.3 稀奶油的微生物检验按GB 5408-85附录B(补充件)进行。
  3 包装、贮藏和运输
  3.1 稀奶油的小包装容器可采用玻璃瓶或瓷罐、无毒无味的塑料瓶或复合膜等。包装规格为125g、250g、和227g三种,其他规格按合同办理。
  3.2 稀奶油出售前和加工前应贮于2~8℃的冷库或冰箱内,贮放时间不应超过72h。
  3.3 成品运输时应采用冷藏运输,在无冷藏车的条件下,须采取保温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光烈、张保锋、刘宏道、王钟洛。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酸牛乳
下一篇文章:啤酒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