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40度以下的低度清香型白酒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等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兑酿制而成的,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2 引用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目 |
优 级 |
一 级 |
二 级 |
色泽 |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香气 |
清香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清雅,谐调的复合香气 |
清香较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香气 |
具有乙酸乙酯的香气,无异嗅 |
口味 |
口感柔和,绵甜谐调,余味爽净 |
口感柔和,绵甜谐调,较爽净 |
较绵甜,爽净 |
风格 |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
3.2 理化要求见表2。
表2
项 目 |
优 级 |
一 级 |
二 级 |
酒精度(20°C),%(V/V) |
35.0~39.0 |
总酸(以乙酸计),g/L |
0.30~0.90 |
0.25~1.20 |
0.20~1.20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1.20~3.80 |
1.00~3.80 |
0.80~3.80 |
乙酸乙酯 ,g/L |
0.65~2.20 |
0.50~2.20 |
0.40~2.20 |
圆形物,g/L ≤ |
0.60 |
- |
注:(1)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
3.3 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
优 级 |
一 级 |
二 级 |
甲醇,g/L ≤ |
0.40 |
杂醇油,g/L ≤ |
2.0 |
铅,g/L ≤ |
1 |
4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 10345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5009执行。
5 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按GB 10346、GB 10344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木兰、石维忱、朱本瑜、康永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