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对GB 2721—81《食盐卫生标准》进行修订时,保留了GB 2721—81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情况而又不妨碍国际通用的内容。在卫生要求中,将GB 2721—81中井盐、矿盐和海盐、湖盐指标合并,并将锌的限定指标从标准中取消。 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6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2721—8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轻工业部制盐所、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刘志达、周长英。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盐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盐,不适用于低钠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42—1996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白色、味咸,无可见的外来杂物,无苦味、涩味,无异臭。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
指 标 |
氯化钠(以干基计),% ≥ |
97 |
水不溶物,% |
|
普通盐 ≤ |
0.4 |
精制盐 ≤ |
0.1 |
硫酸盐(以SO4计),% ≤ |
2 |
氟(以F计),mg/kg ≤ |
2.5 |
镁,% ≤ |
0.5 |
钡(以Ba计),mg/kg ≤ |
15 |
砷(以As计),mg/kg ≤ |
0.5 |
铅(以Pb计),mg/kg ≤ |
1 |
食品添加剂 |
按GB 2760规定 |
碘化钾,碘酸钾(以碘计),mg/kg |
按GB 14880规定 |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按本标准3.1规定执行。 4.2 理化指标 按GB/T 5009.42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