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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卫生标准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19—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11-27批准 1997-05-01实施

 

 

前  言

    在对GB 2719—81《食醋卫生标准》进行修订时,卫生要求中细菌总数由GB 2719—81中的5000/mL修订为10000/mL
  ……
  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6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2719—8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国内贸易部北京食品酿造研究所、广东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钟冠山、朱荭、符丽学。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醋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T 5009.41—1996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食醋
  分为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3.1.1 酿造食醋
  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酿造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产品。
  3.1.2 配制食醋
  以发酵法工艺制成的食用乙酸经兑制而成的产品。
  4 卫生要求
  4.1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混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醋酸(以乙酸计),% ≥

3.5

游离矿酸

不得检出

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食品添加剂

GB 2760规定

    4.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菌落总数,个/mL ≤

10 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本标准4.1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GB/T 5009.41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GB 4789.2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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