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修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部分条款
贸仲《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是为了处理金融争议而“量身订作”的程序规则。贸仲专门设立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在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因此,在金融争议案件中,贸仲采取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普通仲裁员名册并用制。鉴于贸仲仲裁员换届后,实行统一的名册制,不再分专业设立名册,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不再存在,贸仲因此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中关于名册适用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配合仲裁员名册的修改而进行的。修订后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将于2008年5月 1日起实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修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决定
(2008年4月25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决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十一条修改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贸仲、海仲新的《仲裁员名册》已于5 月 1日起正式起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