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4日)
随着保健食品的发展,国内外逐渐出现了组合式保健食品这种新的包装方式。为保证组合的科学性以及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组合式保健食品是指为满足一类人群的特殊健康需要,同时方便消费者食用,将几种功能不相互矛盾的保健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组合在一个销售包装内进行销售,并要求消费者同时食用的一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组合包装的要求如下:
(一)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每个单一产品必须是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
(二)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所有保健食品必须是同一单位研制生产的产品。
(三)组合式保健食品中不同品种产品及其用量的组合必须符合保健和营养科学的原则,并应提出组合的科学依据。
(四)组合式保健食品中每个单一产品的保健功能必须与卫生部批准的相一致,每个单一产品的适宜人群、食用注意事项彼此之间不能相抵触。
(五)组合式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依据保健食品标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其中每个单一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净含量、配料表、功效成分、保健作用、执行标准等各必注项目应分别列出。
三、申报组合式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组合式保健食品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组合的科学依据(包括特定人群的特殊需要;参与组合的保健食品品种、用量;每个单一产品的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注意事项之间的符合情况);
2.组合后的标签、说明书式样。
提交的材料经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报卫生部备案。经备案的组合式保健食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本组合经卫生部备案”字样。备案表及备案回执式样附后。
四、已备案的组合式保健食品产品由卫生部随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组合式保健食品申请表及备案表、备案回执(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