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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现将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保健食品制度执行情况,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通知,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原则上按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等七个部门(以下简称七个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见附件一)及原省劳动厅等七个厅(局)贯彻上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二、对保健食品制度要进行整顿。凡在七个部联合通知下达前建立的单位,维持现状,暂予保留。七个部联合通知下达后建立的单位,各地劳动、卫生部门要进行调查研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通过各种措施,已经消除有害健康因素的,经过群众讨论后,停发保健食品待遇;由于采取措施,减轻了危害程度的,仍应继续发给保健食品待遇;不应建立而擅自建立的,应予以纠正。
三、新建、扩建单位保健食品待遇发放标准,仍按原省劳动厅等七个厅(局)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有毒有害工种每人每天0.20元,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天0.15元),每月按三十天计发。常年高温工种,常年发放,季节高温工种,在炎热季节发放。凡七个部联合通知下达后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的单位,均按上述标准予以调整。
四、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职工,固定在有毒有害及高温作业场所跟班生产的干部、检修人员,按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时间计发保健食品待遇。每月满二十个工作日的按一个月计发,不足二十天和临时参加的按实际劳动天数计发。对同时从事两种以上有害健康工种的,按最高一种标准供给。
五、新建保健食品制度,要从严掌握。凡符合七个部联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由基层单位编报工种、人数,写出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经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报省劳动、卫生局备案。凡不属于七个部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而对职工健康确有严重危害的新工种,可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县级劳动、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区劳动、卫生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卫生局批准。并自批准的月份起,计发保健食品待遇,过去的不予追补。
六、军办工厂,从事有毒有害及高温作业、符合享受保健条件的国家职工,可参照地方企(事)业单位同工种职工的保健待遇,予以供给。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保健食品的费用开支能够解决,原则上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工种、范围、标准执行,批准权限由地、市确定。
七、建立保健食品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单位,要积极办好保健食堂,把保健食品加工为熟食供职工食用,不要折发现金,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使保健食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作用。同时,要积极地从工艺、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各地劳动部门,对这次新建和原来已经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情况,要进行一次统计(见附表),地区劳动部门汇总后,于今年年底以前报省革委劳动局。
附件:一、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
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
合通知”
二、原省劳动厅等七个厅(局)转发“关于贯彻国
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
合通知”的通知
附表:享受保健食品待遇调查表
---------------------------------
| 项 | 统 计 | | 享受保健人数 | |
| | | |----------| |
|县 目| |职工总数|原享受|新享受| |备 注 |
| | | | | |合计| |
|(市) |单位数 | |人 数|人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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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一九七一年七月八日)
一九六三年以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中,比较普遍地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一九六七年,国务院批转了原劳动部“关于当前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提出:“享受的工种范围不能扩大,保健标准不能提高,过去的保健待遇一律不得追补,已经取消了的不要恢复,没有建立的也暂不建立”。这在当时是必要的。
近几年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新建、扩建单位和新工种不断增加。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使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工人都能享受保健食品的待遇,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参照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在新企业、新车间、新工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享受保健食品的范围,只限于确实对工人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工种,不得任意扩大。工种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确定。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已经消除了有害身体健康因素的,应当经群众讨论后停发保健食品。
二、经批准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单位、工种,其保健食品待遇自批准的月份起执行,过去的不得追补。
三、在新单位、新工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工作,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一部署。
四、在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工作中,对于原规定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和在执行中产生的享受面过宽的情况,要经过调查研究,经过群众讨论予以改进。要总结吸取过去的经验,使保健食品制度真正起到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作用。
【章名】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经周字216号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的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关于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指示,我们除了制订统一的保健食品标准以外,各地应该本着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首先保证危害健康严重的工种需要的精神,对当前保健食品的供应发放工作进行一次调整。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健食品制度,是为了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由企业免费发给工人保健食品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企业在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同时,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上、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二、保健食品应该发给有显著职业性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包括下列五类作业中符合享受保健食品条件的工种:
1.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主要是指:(1)经常直接接触对人的内脏、神经或血液系统有危害的铅、汞、锰、铬、铍、镉、锑、砷、磷、硒及其化合物的有毒气体、蒸汽和粉尘、苯、甲苯、苯酚及其硝基、氨基、氯化合物的蒸汽和粉尘,连烃卤素衍生物的气体和蒸汽,四乙基铅、二硫化炭的蒸汽以及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农药的蒸汽和粉尘等工种;(2)经常接触大量对粘膜有刺激性的氯、氯化氢、光气、氟、氟化氢、硫化氢、氧化硫和氧化氮的气体,溴的蒸汽、萘、氯萘的蒸汽和粉尘等工种;(3)经常接触有化学窒息性的氰化氢气体和氰氢酸盐粉尘的工种。不包括:(1)使用冷金属块和搬运桶装、瓶装毒物的工种;(2)接触仅对皮肤有刺激的冷沥青、生漆、颜料、染料、碱、石灰和石油等工种;(3)接触排氧窒息的甲烷、二氧化炭、氮气和惰性气体等工种。
2.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主要是指从事含矽矿石、岩石的凿岩采掘作业,含矽原料的破碎、碾磨、过筛、搅拌作业,石英喷砂作业,以及石棉开采、加工作业等工种。不包括从事翻砂和水磨石英等作业的工种。
3.接触放射线的工种,主要是指直接从事接触放射线和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工种。
4.潜水、沉箱作业工种,主要是指专门从事潜水和在沉箱内作业的工种。
5.高温作业工种,主要是指热车间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而热幅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三卡以上的工种。
上述五类作业中职业性毒害较轻,或者对营养的特殊需要不显著的工种,如接触酸蒸汽、氨气、沥青蒸汽、发生炉煤气、水泥粉尘作业,电镀铬作业,以及一般的电焊和化验分析作业等工种,目前暂缓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各地可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料,待以后制订全国统一标准时再定。过去已经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在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前,都暂予保留,不要取消。
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或者由于原料、产品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的,应该停发保健食品。由于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减轻了危害程度的,应该继续发给保健食品。
四、在全国统一的标准发布以前,保健食品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的保健食品临时标准供应: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线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二斤,食油半斤,糖一斤;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一斤,食油半斤,糖一斤,其中属于常年高温的(即工作地点常年达到高温条件的),常年予以供应,属于季节高温的(即工作地点在炎热季节达到高温条件的),在炎热季节予以供应。以上各类工种的肉、油、糖的供应数量,原则上不包括当地居民副食品供应定量。有的地区在食油供应上有困难,经省人委确定也可以包括部分定量。潜水、沉箱作业工种,因各地原来的供应标准都较高,仍按各地的原标准执行。各地根据需要可以对不同工种划分若干供应等级,还可以根据当地物资供应条件和享受保健食品工种的需要,供应一些牛奶、蛋品、鱼类、蔬菜等食品。
五、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应该以现金为计算基础,在全国统一的标准发布以前,按本通知第四项实物供应临时标准折价计算。过去现金标准较高的地区和企业,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其高于实物供应临时标准的部分,也应尽可能供应实物,不要折发现金;实物供应确实不足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可以折发部分现金。
六、保健食品所需的费用,今后在企业单位都由车间管理费内劳动保护费项目开支;事业单位由事业费内单列项目开支,都不计入工资总额。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今年原来没有经费预算的,可以核实支付。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开支的保健食品费,不论列在什么项目,都不再变动。
七、企业应该将保健食品加工为熟食品,按日发给职工在厂内食用。企业应该建立必要的发放管理制度,防止虚报冒领、挪用私分和多吃多占。企业的生活管理部门,应该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做好保健食品的供应发放工作;企业的劳动保护、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该负责掌握发放保健食品的工种范围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保健食品制度,应该与当前的营养补助食品供应办法加以区别。供应营养补助食品,是各地实行副食品定量供应以来,对部分劳动条件不好和劳动强度较大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照顾措施。其供应范围主要是井下(包括水库大坝廊道作业)、高空、低温、地质普查、勘探、勘测等工种;对于已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则不另供应营养补助食品。营养补助食品原则上应该由职工自费购买,但对于已实行免费供应的,可以暂时保留。
九、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基建系统的企业,文教、财贸系统的工业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和军委后勤生产单位。
十、各地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该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享受保健食品工种的审批平衡工作。劳动部门应该组织企业报送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人数;卫生部门应该提供有关的卫生调查测定资料和负责对保健餐食谱的指导工作;工会组织应该做好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在今年十月底以前将这项工作加以总结,报送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并将享受保健食品分行业分工种的人数报送劳动部。
十一、各地商业、粮食部门应该做好保健食品和营养补助食品的供应工作,核实供应人数,估算所需物资,组织货源,做到按供应标准分批、定点、平价供应,保质保量,并于今年十月底以前将安排供应情况报告商业部和粮食部。
【章名】
附件二: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商业厅、山东省粮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健食品的实物供应标准,应按省人委(63)鲁劳苏秘字903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其现金计算标准,暂规定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15元;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性作业工种每人每日0.2元。过去现金标准较高的地区和企业,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低于上述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跟班工作的干部和检修人员,每月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工作的时间经常在一半以上的,可经常享受该工种的保健食品待遇;不足一半时间的不得享受。临时参加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工作的时间在当月劳动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当月内可以享受该工种的保健食品待遇;不足三分之二时间的不得享受。
三、保健食品中食油的供应,凡属于享受保健食品范围的,在当地一般职工的定量基础上,另增加食油半斤。目前执行的定量标准高于这个规定的,暂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属于享受保健食品范围,但原定量高于当地一般职工定量的,亦暂予保留不变。
四、省人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新的保健食品制度从八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各企业单位由于工种审批等原因,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推迟,鉴于保健食品系供应实物,不发现金,因此推迟执行的均不再补发;但对属于享受保健食品范围,过去已有保健食品而由工人自费购买者,可自八月一日起,对已由工人自费购买的部分,发给工人现金补偿。
五、为了全面掌握有害健康作业和享受保健食品工种的有关基本情况,便于统一安排经费与物资的供应,特拟定有害健康作业和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人数统计表随文下达,由各地劳动部门组织企业填报,并于十一月上旬综合报告省劳动厅。
六、解决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工人的保健食品问题,是党和国家一贯关心工人阶级安全健康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商业、粮食部门应充分做好物资准备,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外,应督促和协助企业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做好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保健食堂的管理,切实把这一工作做好,各地商业、粮食部门应于十一月上旬将保健食品和营养补助食品的安排、供应情况,分别上报省商业厅和粮食厅,同时抄送省劳动厅和当地劳动部门。各地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于十一月底以前将这项工作总结上报省劳动厅、卫生厅和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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