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法律法规 >> 相关法规 >> 浏览文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粮食经营、加工及生猪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的通知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11月1日起,从粮食经营、加工及生猪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一)出省议价玉米、水稻(含大米)、高粱、杂粮。
(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含加工供应城镇居民口粮企业)。
(三)市场自由购销的生猪(包括屠宰后上市的猪肉)。
二、提取标准
(一)出省议价粮每市斤按0.005元提取。
(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每加工一吨粮食收取5元。
(三)市场自由购销的生猪,每销售一头提取5元。
三、提取方法
(一)出省议价粮食。国有粮食企业,由省粮食厅调运结算中心在办理调运审批手续时一次征收,按季度上缴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由省调粮办在办理调运审批手续时一次征收,并按季度上缴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含加工供应城镇居民口粮企业),属于哪级管理,就由哪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划归本级财政。
(三)市场自由购销的生猪,由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征收,上缴同级财政。
    上述征收农业技术改进费的有关部门,可按实际征收的金额,收取1%的手续费。
四、管理和使用
    从粮食经营、加工和生猪经营环节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是增加对农业投入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资金来源渠道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抓好征集、管理和使用。在征集管理方面,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业技术改进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纳入农发基金中统一管理,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研究和解决征集、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日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二是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各部门提取的农发基金要定期上缴同级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这部分资金能够足额用在农业技术改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上。三是建立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用好用活。为加强这项资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防止和避免资金浪费和挤占挪用。要制定检查验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使用方面,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本着“集中使用,重点投放”的原则,合理确定使用范围。根据目前我省农业发展情况,这项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改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等。具体投放比例,由各级政府统一确定。为逐步壮大支农财力,增加农发基金来源,在使用和投入方式上,要坚持有偿投入和无偿使用相结合。使用单位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都要实行有偿周转滚动使用,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寄往美国食品邮件有新规定
下一篇文章:转发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