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1991年制订了有关活体动物在商业用途运输途中的福利保护的法规(91/628/EEC欧洲理事会令)的一般条款,这些条款目前仍然有效。随后,欧盟又分别于1995、1997和1998年对这项法规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这些规定包括:
负责活体动物运输的机构必须进行注册,取得欧盟成员国政府有关机构的认可,遵守欧盟法律规定;
² 旅途时间严格控制在8小时之内;但符合以下条件者也可延长旅行时间:
* 运输机构要将活体家畜长途运输的旅行路线报相关部门认可;
* 运输活体动物的车辆必须按照欧盟411/98/EC法规的规定进行改造;
* 必须遵守欧盟限定的动物最长旅行时间,运输途中必须有休息时间,以便给动物补充饲料和饮用水。如果旅行时间超过了限制,必须按照欧盟1255/87/EC法规的规定在中转站将动物卸载。
² 运输主要养殖家畜品种时必须遵守有关车厢内最大动物密度的规定。
2001年3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2001/298/EC号决议,对成员国之间家畜贸易的兽医认证制度进行了修改。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动物能否适应预期旅行必须由兽医进行认证。这项措施于2001年8月1日生效。2003年6月11日,欧盟理事会又颁布了1040/2003号法规,对1255/87号法规做了部分修改。出于保证动物健康的考虑,该法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疑似感染口蹄疫类疾病的特定品种的动物将使用设在各成员国境内的固定中转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