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4年1月2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以No 86/2004号法规颁布了梨销售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鲜梨产品定义、质量等级、大小规格、允许偏差、包装显示和标签内容等六个方面的要求。该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品定义
该标准适用于洋梨(Pyrus communis L.)的各品种(栽培种),以鲜果供给消费者,不适用于工业加1二用梨。
二、质量等级
所有等级的梨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为:完整;完好,无因腐烂变质而不适于消费的产品;干净,基本无可见异物;基本无害虫:基本无害虫造成的损伤:外部无异常潮湿;无异常气味和滋味。
此外,必须小心采摘,梨的发育状态和条件必须能继续梨的成熟过程,达到梨品种特征所要求的成熟度.经得起运输和搬动,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到达目的地。在符合基本要求的条件下。欧盟鲜梨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特等:特等梨必须优质,形状、大小、着色具有品种特征,果梗完整。果肉完好,果皮无粗糙褐斑(褐斑为该品种特征除外)。无缺陷,但在不影响产品总体外观、质量、保鲜及包装显示的条件下,允许有极轻微的表面缺陷。必须无粗石细胞质。
一等:一等梨必须质量好,在形状、大小、着色上具有品种特征。果肉完好,果皮无粗糙褐斑(当褐斑为该品种特征时除外)。在不影响产品总体外观、质量、保鲜及包装显示条件下.允许出现下述轻微缺陷:轻微的形状缺陷,轻微的发育缺陷;轻微的着色缺陷;轻微的表皮缺陷,长形缺陷其长度不超过2 cm,其他缺陷总面积不超过l cm .其中。黑星病病斑总面积不超过O.25 em ;总面积不超过l em 的轻微擦伤并无退色:果梗可以轻微损伤。
二等:二等梨不符合特等、一等要求,等:二等梨不符合特等、一等要求,但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果肉无明显缺陷。在果实保持质量、保鲜和包装显示的基本特征条件下,可以允许存在下述缺陷:形状缺陷;发育缺陷;色泽缺陷;轻微的粗糙褐斑(当褐斑为该品种特征时除外);表皮缺陷,长形缺陷其长度不超过4 em,其他缺陷总面积不超过2.5 cm2,其中,黑星病病斑总面积不超过1 em :总面积不超过1 cm。的轻微擦伤并有轻微退色。
三、大小规格
大小用果实中部横切面最大直径测定。每一等级要求的最小规格见表l。
表1 欧盟鲜梨各等级最小规格
品种类型 |
特等/mm |
一等/mm |
二等/mm |
大果型品种 |
60 |
55 |
55 |
其他品种 |
55 |
50 |
45 |
从
6月10日至7月31日期间采收的夏熟梨交货时,不规定最小规格。该标
准还在附录中列出了大果型品种和夏熟梨品种的示例清单,可供查询。
为了保证包装内果实大小整齐.在同一个包装内果实之间直径差异限制为:按行和按层包装的特等、一等、二等果为
5mm,散装或销售包装的一等果为10mm。散装或销售包装的二等果无大小整齐限制。
四、允许偏差
在质量和大小上,每一包装中允许产品有不符合所示等级的偏差。
等级偏差:特等果允许
5%(以数量或重量计,下同)的梨达不到特等要求,但符合一等要求或在一等偏差以内;一等果允许
1O%的梨达不到一等要求,但符合二等要求或在二等偏差以内;二等果允许10%的梨达不到二等要求。也不符合基本要求.但没有因腐烂或其他变质影响不适于消费的产品,最大允许2%的梨果有轻微损伤或未愈合的裂纹、很轻微的腐烂痕迹及果蛀虫或害虫造成的果肉损伤等缺陷。
大小偏差:所有等级的果实允许
10%的梨果略大于或略小于包装所标志的规
格大小。最小级别的分级果实最大差异允许比标志的最小果实横径小
5mm。
五、包装显示
每一包装中的内含物必须整齐.仅含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质量和同一大小规格
(如果划分大小)以及同一成熟度的梨果。特等品还要求色泽一致。必须分层包装。包装内的梨可见部分必须有代表性。
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法规
(EC)48/2003规定,净重3 或少于3 kg的销售
包装中不同类型的产品可以混合。
欧盟市场上的鲜梨必须以适当形式包装以保护产品。所用内包装材料必须新
鲜、干净,不能导致产品内外损伤。包装材料的使用,尤其是有贸易规格的包装,其印刷和标签必须使用无毒油墨和无毒胶水。包装必须无任何异物。
六、标签规定
每一包装上文字必须集中在同一侧。字迹清晰,无法擦去,从外部可以看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详细内容:
身份证明:包括包装商或发送商,其姓名和地址或官方发给或认可的代号。在使用代号时,“包装商、发送商”字样
(或其缩写)必须与代号紧密相连显示。
产品性质:如包装内的梨从外部看不见,应标明:“梨”;品种名称。
产品产地:原产国或选择标为生长区或国家名、地区名或所在地名。
商业规格:等级、果实大小或按层包装的果实数量。如果以大小标注,应按以下方式表示:
(a)遵循整齐度规则的产品,以最大和最小直径表示;(b)不遵循整齐度规则的产品,以包装中最小果实的直径加上“以上”或“
+”表示,或者相应命名,适当时加上最大果实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