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日本有关进口美国苹果的检疫措施不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即SPS协定)。
2002年3月1日,美国根据WTO《关于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和第4条,《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1994》(GATT 1994) 第23条,《SPS协定》第11条和《农业协定》第19条就日本对进口美国苹果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提出磋商要求。美国称,自1994年以来,日本对进口美国苹果实施检疫限制,防止梨火疫的传入。限制措施包括禁止从任何有梨火疫的果园进口苹果、每年三次对出口果园进行有无梨火疫发生进行检查、如在某一果园周围500米的缓冲区发现有梨火疫疫情则取消该果园对日本的苹果出口,以及出口苹果在采摘后要用氯处理的要求等。美国指责日本的措施与GATT1994第11条、SPS协定第2.2, 2.3, 5.1, 5.2, 5.3, 5.6, 6.1, 6.2 条款、第 7条和附件B、以及《农业协定》第14条不符。双方于2002年4月18日进行了磋商,但磋商失败。
美国于2002年5月7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设立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对日本违反上述条款及SPS协定第5.5条和农业协定第4.2条进行裁定,取消其在《农业协定》第14条下的指控。
2002年6月3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就此事进行调查。澳大利亚、巴西、欧盟、新西兰和中国台北作为第三方加入。
2003年1月17日专家组主席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不能于6个月内完成报告。
7月15日,专家组散发了报告,内容长达277页。
此案例中专家组咨询了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结果裁定:
1) 日本违反了SPS协定第2.2条“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不得维持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
2)日本的措施不符合SPS协定第5.7条款中在有关科学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实施的植物卫生措施的情况下可采临时措施的规定;
3) 日本的措施未基于SPS协定第5.1条款意义上的风险评估。
专家组最后得出结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如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 (包括SPS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日本未能反驳这一假定。为此我们认为日本的行为与SPS协定不一致,使得美国在SPS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日本使此争端涉及的植物卫生措施与其在SPS协定项下的义务相一致。
现在尚不清楚日本方面是否提起上诉。如上诉,根据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上诉机构将于上诉提出后3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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