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南京:食品小作坊产品需标注登记证号
来源: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从明年1月10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和《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在南京从事食品小作坊,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登记证号。同时,食品摊贩也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要求,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对流动性较强的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作出规范。其中,重点提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同时,特别要求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发给备案申请人《南京市食品摊贩公示卡》。公示卡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品种、经营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经营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在经营范围上,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张昊)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江西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办法
下一篇文章:包头蔬菜价格继续放缓 依然走“亲民”路线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