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卖过期火腿肠 肥城店主被罚三千元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15年04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日,肥城市食药监局王瓜店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王东社区附近某超市内出售过期火腿肠。因为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者王某受到3000元罚款。

接到举报电话后,王瓜店食药监所执法人员立即来到现场实地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在超市货架上发现了3个均已过期5天的双汇Q趣儿火腿肠,又在同一货架上发现了2个过期9天的双汇午餐方腿香肠,执法人员立即对全部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该店老板王某称,他没有仔细看,也不知道食品已经过期。“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贪小失大的行为,罚款的数额比销售的收益多几十倍,我以后一定要定时检查店里销售的食品,发现有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就立刻下架,坚决不销售过期食品了。”王某说。

王某销售过期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为此,肥城市食药监局王瓜店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此,肥城市食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或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投诉。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德州庆云推广餐饮单位远程监控
下一篇文章:福安开展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