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浙江洞头县推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更新时间:2015年01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日前,洞头县政府出台了《洞头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建立严肃的食品安全问责机制。

2014年是机构改革之年,食品安全体制机制进一步调整到位。《办法》明确了各街道(乡镇)的属地责任以及机构调整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林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等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职责。将各街道(乡镇)、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追责范围,实现追责范围“全覆盖”。《办法》规定了各街道(乡镇)及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7种情形和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13种情形给予追责。

在追责方式上,《办法》规定食安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可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安徽省出台农村自办宴席监管指导意见
下一篇文章:温州龙湾区“四强化四完善”推进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