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深圳:豆制品管理新规8月施行 转基因需明确标识
来源:深圳特区报  高建荣 谌兰    更新时间:2014年06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以市政府令第266号公布,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特别对转基因豆制品作出规定,要求此类豆制品贴有明确标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市政府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修订过程中,法制办曾多次召开研讨会,公开征求各部门、豆制品生产者、豆制品经营者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对豆制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准入,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创新和质量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包装、标签、是否转基因的标识要求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规定》中明确规定,市外生产的豆制品在本市销售的,应当符合《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此外,豆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为豆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的转基因大豆生产豆制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依法进行标注,并且对“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依据包装面积大小设定下限要求。同时,对于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若干规定》加重了处罚力度,分别设定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确保豆制品的质量安全。(记者 高建荣 通讯员 谌兰)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广东顺德拟出台食品生产小作坊规范 加强食品监督
下一篇文章:广西玉林办“狗肉节”遭到众人唾骂(图)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